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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赠与物瑕疵的私法救济/宁红丽(16)
[17]李淑明:《债法各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61页。王泽鉴教授指出,“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证其无瑕疵,对受赠人因瑕疵所生之损害负赔偿义务。甲赠某中古车给乙,保证该车无瑕疵,乙因该车瑕疵发生车祸所受身体之侵害,得向甲请求损害赔偿,甲是否因过失不知其瑕疵在所不问。其所为损害不包括该车本身的毁损灭失。甲明知其赠与乙的旧画系赝品,而故意告知其系名画,甲就乙误信其为名画而支出的无益修缮费用,应负赔偿责任。”其所言,’不包括该车本身的毁损灭失”,“乙因该车瑕疵发生车祸所受身体之侵害,得向甲请求损害赔偿”、“甲就乙误信其为名画而支出的无益修缮费用,应负赔偿责任”,实际上是就是主张赠与人不赔偿履行利益损失,应赔偿固有利益损失与信赖利益损失。参见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7页。
[18]“赠与财产瑕疵损害受赠人,赠与人赔偿3万余元”,载http://gxfy.chinacourt.org.2013年3月15日访问。当然,就该案而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似还有商榷余地。根据《合同法》第191条,除保证无瑕疵的情形外,赠与人仅于“故意”不告知瑕疵始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仅感觉标的物不妥从而未说明,这是否就意味着其“故意”不告知瑕疵,二审法院并未详为说明。
[19]当赠与人为不完全给付时,其行为不仅受《合同法》第191条规制,而且还涉及是否适用《合同法》总则有关违约行为一般规则,即第107条、第111条的问题。《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1条第一句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赠与人是否应依此两条承担责任?对此,应认为第191条与第107条(包括第111条)之间具有特别与一般关系,应优先适用,即第191条排除第107条、第111条的适用。
[20]有法官指出,“如果任由受赠人选择侵权责任寻求救济,而不考虑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将会使赠与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规定形同虚设。所以,在赠与人未保证赠与物无瑕疵、无故意不告知赠与物有瑕疵的事实及无附义务赠与的情况下,如果赠与物造成受赠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受赠人只能适用合同法处理赠与物的瑕疵问题,不得选择适用民法通则或侵权法,向赠与人主张侵权责任。”参见张华:“无偿性特征下赠与人责任的四个特点”,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3月28日第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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