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欧光伏案的法律问题/王奇晟(3)
针对以上的三个特点,我们的国内涉案企业应当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及时全面理解欧盟针对反倾销而做出的立案决议。往往这些反倾销调查都是欧盟本国国内的相关企业在市场竞争力明显不及中国同类企业的情况下被迫提出的反倾销调查,有些申请材料本身就有问题,不是事实证据方面的瑕疵甚至错误,就是在法理法规方面有明显漏洞。我们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作出反应,对欧盟的立案材料详尽分析,仔细审阅,找到内容上不当和错误的地方,再加以反驳。
第二,在异议期间,迅速组织团队对于案件作出应对。在国内的大多数出口企业,应当在平时就积极和反倾销律师联系和沟通,对于随时可能面临的反倾销调查准备预案,在受到反倾销调查的第一时间就能拿出自己的方案进行维权。当然,在我们未雨绸缪的准备过程中,有可能会提前发现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征兆,从而及时沟通和协商,使危机化解在萌芽之中。
第三,不能轻易答应欧盟自己选择的替代国。因为欧盟对于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往往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以前有过选择美国和欧盟自己作为替代国的先例。而且,即使是发展中国家也往往不一定就适合作为替代国,因为决定商品价格的因素不仅仅是经济发展水平一个因素,还有很多决定因素。举个例子,1989年3月欧共体经过反倾销调查,颁布终裁法规,对中国猪鬃油漆刷征收反倾销税。欧洲主要进口商德国的诺乐公司向欧洲法院起诉,指控该反倾销税不合法,理由是参照国选择不当,导致正常价值认定不对。欧盟在综合考虑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和理由的前提下,欧洲法院于1991年10月判决本案参照国选择不当,违反欧盟反倾销法规对参照国的选择,宣布终裁征税无效。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出,如果我们据理力争,欧盟是会改变他们做出的替代国选择的。
综上所述,我国的反倾销策略以前多集中在力争使欧盟承认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方面,而不是替代国选择方面,这使得我国的反倾销政策在受到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时办法不多。所以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在替代国的选择方面我们可以施行多种策略和方案,加强对我国企业在受到反倾销调查时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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