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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人侵吞转交的行贿款应如何定性/肖佑良(2)

  3、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骗取。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必须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可构成此罪。本案中的甲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副市长,一些司法人员往往习惯性地认为副市长犯诈骗罪难以想像,定性时存在一种思维倾向,不自觉地往职务犯罪上靠。然而,成立犯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职务身份并非是成立犯罪的判断标准。

  假如丙知道儿子已被录取的信息,丙就不会托人和送钱。甲打电话给乙之后,就知道丙的孩子已经被录取,无需帮忙和感谢,可是甲并没有把真相告知丙,却对丙说是“办妥了”,这种措词具有虚构事实的明显倾向,足以让丙产生误解,以为乙从中帮了大忙,接下来丙为感谢乙送钱款是可以预期的。当丙携带20万元钱款请甲代为转交给乙表示感谢之时,甲仍然不告知丙事实真相,相反却表面虚假答应转交,实际予以侵吞。总之,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丙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自己的财物20万元用于行贿,并且实际送出20万而遭受财物损失,故本案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述第三种意见才是妥当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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