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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初探/吴引其
  新刑诉法创设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完善了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但徒法不足以自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顺利运行,还要依靠检察机关完善的工作机制及相关的配套机制提供保障。本文将从未检工作的实际出发,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适用、程序设计及配套机制的建立等方面提出构想,力求构建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机制。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适用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罪名及刑度进行了双重限制,这表明了立法者的审慎态度,也能够满足建立初期的适用需求。在该制度发展成熟后,可逐步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犯罪及部分过失犯罪,以适应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趋势,也有利于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3、具有认罪和悔罪表现。4、具备社会帮教条件。

  除了上述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做出还必须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是否满足适用非羁押措施的条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如对曾经故意犯罪或曾有劣迹、屡教不改的,一人犯数罪或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情节较为恶劣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能激发社会矛盾等情况,不应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程序设置

  (一)启动程序

  人民检察院拥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启动权和决定权。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师提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申请的,仍应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启动程序。

  (二)听取意见程序

  听取意见程序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做出前的必经程序,由于听取意见的对象在刑事诉讼中地位、身份、作用不同,因此听取意见的形式也有所区别。

  首先,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应当当面听取其意见。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当面听取意见的法定代理人,可采用电话、邮寄方式听取。如法定代理人下落不明,在办案期限内无法联络的,则应尊重未成年人本人意见。对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则应书面征询上述单位的意见。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不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合成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案件,由于要做出对受审权的放弃及后续考察帮教等直接影响未成年人权益的决定,合适成年人不属于听取意见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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