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初探/吴引其(2)
其次,应当书面或者当面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应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听取被害人意见一般应当面听取,确实无法当面听取的,可以采用电话、邮寄等方式听取。当面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应当与听取犯罪嫌疑人一方意见分别进行,以避免被害人受到干扰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需要指出的是,对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反对意见,承办人应向检委会汇报,作为检委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不能直接否决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和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依法要求复议、复核和提出申诉。
(三)审批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行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作出两次决定,一次是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一次是考验期满后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两个决定都必须经检委会讨论,则需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有罪认定为前提,并附加一定义务,因此有必要提交检委会讨论。而考验期满后,如需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可认为是对原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执行,无需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如要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作出起诉决定的,则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撤销,以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严肃性。
(四)宣布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并且应当通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帮教的人员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宣布应当体现法律的威严并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功能。
(五)考察程序
1、考察主体。检察机关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可以由案件承办人担任考察人,也可以设置专门考察官履行监督考察职责。检察机关可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教育矫治和考察帮教工作委托给由专业的社工和帮教志愿者等组成的帮教小组,并对帮教考察的过程进行监督,这种做法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又能充分发挥帮教考察的功能。
2、考察期限。新刑诉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但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为一年,除去必要的办案时间,以及为可能提起公诉预留时间,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很难到达一年。因此,我们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应以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为宜,并且考验期的长短可根据考察对象的表现进行适当调整。
3、所附条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在作出该决定的同时,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节、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原因以及教育挽救的需要,设定具体、明确、可行的条件,如接受戒除毒瘾、酒瘾的治疗,限制进入歌舞厅、网吧、进入特定机构进行心理治疗等,切忌提出过分严苛、范围模糊难以操作或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要求。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