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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初探/吴引其(3)

  (六)处理决定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届满后,检察机关也应根据考察小组出具书面材料,结合调查、回访的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帮教考察人员及所在社区的公安人员召开听证会,对考察对象的表现进行评析,作出不起诉或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的决定。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中的相关问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诉前考察制度的关系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前,上海未检部门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并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设置教育考察环节,建立了“诉前考察”制度。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确立后,诉前考察制度也就不应再适用,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也应回归法律基本规定,形成“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阶梯式裁量体系,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

  (二)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强制措施的选择

  由于监视居住期间较短,且对自由限制严格,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要求,因此选取取保候审措施较为适当。对无法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的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可以采取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保证人的形式,解决取保候审措施的适用问题。对此,我科结合“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建设,在个案中进行了试点,取得较好的效果。

  四、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配套机制

  (一)建立规范的社会调查机制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都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参考依据。新刑诉法建立了社会调查制度,上海也率先开展了试点工作,但进行跨省市的社会调查还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会调查的协作机制。

  (二)建立社会化的帮教考察机制

  考察帮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关键的环节,上海未检部门依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观护机制,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的模式已被广泛认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全面建立后,可能会异地考察、委托帮教的情况,这就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会化的帮教考察机制。

  (三)建立完备的保密机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社会化调查、帮教与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隐私保护之间的存在一定的矛盾,可通过建立完备的保密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社会调查部门、考察帮教部门应严格限制涉对附条件不起诉相关文件、信息的查询。

(作者系上海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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