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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刘俊(3)

  (2)行为人故意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在实施原因行为前应当预见自己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后可能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虽曾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犯罪。这种情况,行为人对结果行为在刑法处罚过失犯的范围内负过失犯罪责任。如果结果行为是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如甲到餐馆用餐,故意饮醉(因心情不好想要酩酊大醉),甲没有注意到他稍后必须开车回家,就在回家的途中撞死乙。甲在原因设定饮酒行为时,虽然没有开车撞死人的故意,但对即将开车上路可能会出事的结果是可预见的及可避免的,所以行为人出事时虽已陷于精神障碍的状态,仍要负过失致死的责任。

  2、过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亦持过失的心理态度(此过失是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即行为人过失使自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在实施原因行为前应当预见自己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后可能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某种犯罪。

  (1)过失的不作为犯罪。如夜间值班护士误食麻醉药品,使自己处于昏睡状态,未能履行护理职责,导致危重病人死亡。

  (2)过失的作为犯罪。如具有病理性醉酒体质的人出于疏忽饮酒致醉,在病理醉态中打伤他人。

  3、故意或过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就行为人的心理结构而言,有学者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先产生犯罪意图,而后故意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利用这种状态实施犯罪行为。(2)故意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在意识模糊中又产生犯罪意图而犯罪。(3)过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在意识模糊中产生犯罪意图而犯罪。

  四、原因自由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目前,大陆法系各国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设定行为只限故意还是兼及过失,以及行为时只限无责任能力状态还是兼及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仍有争议。但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大多予以肯定,只是在具体规定上不尽相同。总的来看,各国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对于自陷精神障碍者不适用有关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的规定。如《意大利刑法典》第87条规定,“如果某人以实施犯罪或者为自己准备借口为目的使自己处于无理解或意识能力的状态,对该人不适用第85条前一部分的规定。”另一种是在刑法分则中作为独立的犯罪予以规定。典型的是《德国刑法典》,该法典第323条a款第1项规定:“故意或过失饮酒或使用其他麻醉品,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或不能排除其无责任能力的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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