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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滥用职权之理解/占国华(3)

  (四)不正当的程序。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只有在程序领域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才会发生不正当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情形:(1)严重失当的步骤,包括必要步骤的省略,必要步骤的颠倒,恣意增加步骤等。(2)非常不得体的方式。(3)选择一种司法程序代替行政程序。

  (五)比例失衡。我国行政法上有个平衡原则,针对的是自由裁量过程中各种利益、价值的权量与平衡。比例失衡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显失公正:(1)对被管理人的权利作限制性的决定时,必须考虑所限制的权利与所维护的利益之间的比例平衡。(2)在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考虑所用措施与被管理人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之间的对应关系。这一点已在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法律化了。

  对于行政滥用职权,不但要加强对其的立法和行政(程序)控制,更重要的是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将其纳入到司法救济的范畴。

  四、行政滥用职权的成因分析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滥用职权的现象较为突出,“官争民利,官侵民利”时有发生,行政机关行使权利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造成行政滥用职权的主要成因如下:

  1、行政权力不断膨胀与扩张

  社会在发展进程中,面临着繁杂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而且具有复杂多变性,发展创新性,使相对滞后的立法与司法无力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行政在主导社会发展方向上重任落肩,职权扩张也就顺理成章。但是,“权力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它未受控制时,可将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其效果往往具有破坏性” 。行政权力因其具有不断膨胀和扩张的特征和趋势,在未受控制时,极易异化,并不完全向着既定的目标前进,进而从保障公民权利极易演变为妨碍或侵害公民权利。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美国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所说:“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必然要求所决定的,社会的创新发展、复杂多变与法律的相对稳定、立法的局限滞后以及法律条文表述的概括性决定了行政管理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高效与公正是行政管理的要求,在面对纷杂的社会管理事务中,如果片面地追求公正,必然以牺牲效率为前提。因此,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基于掌握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判断做出符合法律所确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范围和幅度的行政管理决策权力,以期希望能平衡行政管理中公正与效率。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尽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所必需的,但它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因此必须受到监督与控制,否则将导致行政专横与恣意。如果偏离法律规定的目的、精神,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外衣下,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不可避免的滥用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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