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挑战/汪霞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改,推进了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进步,让更多的人获得更多的来自国家的法律帮助。然而,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一、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1.扩大了法定援助的范围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分为酌定援助和法定援助两个方面。这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将酌定援助的对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对“其他原因”的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一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增加的原因是这类人在认识能力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自我辩护能力如同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一样,也相对减弱。另一类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增加主要是考虑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重刑罚,如果面临如此重刑而没有辩护人,对于案件的公正审判缺乏保障。
2.提前了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
以往无论是酌定援助还是法定援助,都是向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是难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新刑事诉讼法则在这个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说,处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前述酌定援助或者法定援助的条件,与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一样,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3.改变了法律援助的方式
按照刑诉法原来的规定,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都是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新刑诉法则把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一分为二:其一,对于酌定援助对象,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其二,对于法定法律援助对象,则根据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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