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取证的进一步规范/赵一
作为法院在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职权,调查取证一直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中一项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理解并进一步合理规范法院调查取证,无论是从审判权的规范运行,还是从诉讼改革的发展角度,都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目前我国法院调查取证主要分为以当事人申请调查和依职权调查取证两种方式。但是,由于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律规范不尽完善,尤其是调查取证的范围不够明确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缺失,加上人们的法治意识和证据意识尚不成熟,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为此,笔者针对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在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法院调查取证进一步规范的原则
规范法院调查取证应当着眼于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局,贯彻追求客观公正和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并严格遵守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使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设计能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设计及相关证据制度有机结合。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法院调查取证不能破坏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否有充足的、恰当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直接决定着当事人是否能够胜诉,也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就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而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要么有利于原告一方,要么有利于被告一方,稍有不慎便会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的失衡。因此,法院调查取证在追求案件真实的同时,不能以损害程序正义为代价,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范围界定,界限就是不能破坏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当事人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
(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与证据能力的合法性类似,一方面证据本身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要合法,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手段合法三个方面,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不能侵犯人之身体或精神之完整性,不能侵入他人的私人生活、住所、函件或其他通讯方法等。
(三)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经初步判断,应当与案件争议具有一定关联性,并为法官确定心证之所需。首先,法院不论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具备初步的证据能力;其次,法院决定调查收集的证据还必须是与案件争议具有关联性,对法官确定心证或者说对裁判结果具有显著影响。那些相关事实已经查清的多余的证据和对案件争议没有证明效果的无关的证据,都应该被排除在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之外。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