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院调查取证的进一步规范/赵一(2)


(四)可能性原则

可能性原则,是指经过初步判断,法院能够在合理的成本范围内调查收集到相关的证据。证据不仅能够取得,而且取得的成本不能不经济,一般都是具有一定线索,已经固化在某个地方或状态的情形,比如与案件争议具有一定关联性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以及影响案件裁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为第三人控制的材料等,一般都是法院能够调查收集到的证据。这一点必须与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严格区分开来。


二、法院调查取证进一步规范的具体设计

关于我国法院调查取证的进一步规范,归根结底应该落实到相关立法的修改和完善。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在规范法院调查取证方面所具备的显著作用和进步意义,应当基于该规定,围绕我国目前关于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律规范现状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予以修改、细化和完善。


(一)增加关于法院调查取证的一般性条款

建议在《证据规定》第二部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中,增加关于法院调查取证的一般性条款作为该部分的首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为法官确定心证所必需,坚持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可能性原则,并不得破坏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以此来明确法院调查取证的原则,统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依申请调查取证的具体规范。


(二)关于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不仅应当规定当事人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提交的期限,而且应当强调申请书必须载明一定的调查线索,缺乏调查线索常常会使调查陷入不可能。另外,应当规定法院审查是否决定调查取证的期限,明确法院拒绝调查申请时应当在多长期限内送达通知书,否则即便有申请复议的救济途径,如果法院迟迟不发拒绝申请的通知书,当事人也无法申请复议。


(三)关于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被拒绝时的救济途径

《证据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但是,规定中没有明确复议机构,使得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在实质上落空。至于具体的复议机构应当设置在对应的审判业务庭,还是立案庭、审监庭,抑或其他部门,有待进一步探讨明确,但基于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法院司法公信的考虑,必须在条文中予以明确。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