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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理由/温跃
1、开宗明义,本人不反对取消嫖宿幼女罪,只是认为最高法院给出的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理由很荒唐,经不住推敲。
2、据报道,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最高法院给出的理由如下:(1)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2)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
3、先谈谈最高法院给出的第一点理由。
4、幼女可否卖淫?或是否存在卖淫的幼女?在我国刑法中,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这个问题转为:是否存在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卖淫?你不要告诉我,当今的中国八荣八耻深入人心,根本不存在卖淫女。同样,你也不要告诉我,在全国各地浩浩荡荡的卖淫大军中,不存在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在卖淫。卖淫的幼女是个客观存在,不管你喜不喜欢,禁不禁止,打不打击,同不同情,落不落泪,挽不挽救,卖淫的幼女都存在在那里,就如山在那里一样。卖淫的幼女就是卖淫女的一种,如果你觉得卖淫女这个称谓不雅,那就称呼她们为“雏妓”吧。古今中外都存在雏妓,合法也好,非法也好,人道也好,不人道也好,都存在在那里。不称呼她们为雏妓或卖淫女,难道称呼她们为天使?不论是天使还是祖国的花朵,只要她们实施了卖淫行为,就是卖淫女。这里谈不上侮辱不侮辱的问题。尽管幼女卖淫,对幼女而言谈不上犯罪和对其打击,而是应该帮教。
5、当然,幼女卖淫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被强迫卖淫的,有被骗卖淫的,有被引诱卖淫的,也有因家庭贫困,为了生存而主动卖淫的,也有为了虚荣享受而主动卖淫的。实事求是地说,卖淫幼女大多有悲惨的命运,相比较成年卖淫女,她们更多的是被强迫卖淫、被骗卖淫的和被引诱卖淫。所以,一个法治的、健康的社会,会以强力的手段打击向幼女买淫的行为。在我国,向一个成年卖淫女买淫行为不构成犯罪,仅仅是行政违法行为;而向一个幼女买淫行为,不但构成犯罪,而且是重罪,起点刑是5年有期徒刑,比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起点刑(3年有期徒刑)还高,即嫖宿幼女罪。
6、在常人看来,向幼女买淫的人很恶心、很变态,但古今中外都存在不少这样恶心、变态的人,包括已经曝光的曾经的好干部、好领导,和还没有曝光的好干部、好领导。由于市场需求很大,对待幼女卖淫现象就没有必要掩耳盗铃地加以掩盖吧?打着保护未成年人旗号掩盖幼女卖淫现象,究竟是保护未成年人还是保护成年人?
7、用嫖宿幼女罪来打击向幼女买淫的人,其前提条件是确认那些幼女是在实施卖淫行为。最高法院认为这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因此要废除嫖宿幼女罪。好奇特的理由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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