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的区别/王永刚(3)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决定,是否单位意志的体现,要看在作出集体决定时,每个决策者所决定的内容,是基于职务要求而作出的针对单位整体的、涉他的决定,还是仅仅决定的是自我的个人利益,而不涉及他人或整体。如果每个领导班子成员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表示,其实都仅仅决定自己是否参与分取“小金库”款项,而并非决定他人或整体是否分取。即使当时领导班子中有人认为这种私自分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明确提出自己不参与,并希望其他人或整体也不要参与。但这只能作为一种建议,每个人是否参与,最终还是取决于每个当事人自己的态度,而并不能影响或代表其他人的决定。从这一点来看,几个领导班子成员虽然都未积极附和,但明知分发钱款的性质与来源仍未提出异议,进而参与分取,应认定为是几个人之间达成合意的体现,而非单位整体意志的代表。
(二)是否受益人数具有“多数性”,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受益人数的多少,可否作为区别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一个界限呢?我们假设某一国有公司总人数12人,参与分款的达8人,受益人数占绝大多数。如果分款的决议是由总经理个人提出,并要求其他员工不要声张。尽管受益人数占据了单位的绝大多数,但只要不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就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应按共同贪污定罪处罚。
(三)领导班子之外的人取得少量赃款,“分赃人与贪污行为人”是否就不具有一致性?
司法实践中还普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就是犯罪分子以集体私分作为借口,领导吃肉,群众喝汤。为了防止事情外泄,领导班子往往会给一两个知情的一般员工以“封口费”,但与领导所分得的数额相差十分悬殊。此时,会造成分赃人与贪污行为人不一致的局面。但这一行为其实质是为少数人谋取非法利益,与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私分财产的行为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不能因把少量国有财产分给决策者之外的人员而改变共同贪污的行为性质。只不过是以私分的形式掩盖共同贪污的本质的又一表现方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参与人数的多少、参与人是否仅限于决策者、有无经过领导集体决定,分赃人与贪污行为人是否一致,都只是共同贪污或私分种种常见的表现方式,对于区分二者只具有参考性的因素。真正区别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的本质标准,取决于决策者所作的决定是否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即所作决策者是基于其职务要求而作出整体的、涉他的决定,而非仅仅决定其自身的个人利益。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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