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期限的法律性质/陈吉(3)
本案由于行政机关作出一系列行政行为,导致时限计算比较复杂。岱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08年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和彭炳礼也都认可,但其又于2010年再次受理彭炳礼的工伤认定申请,说明行政机关同意以再次受理的方式给予彭炳礼救济,即从2008年11月20日彭炳礼申请工伤认定开始,直至2010年8月11日岱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不予受理的决定之日为止,由于无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该案在事隔两年后再次予以受理并处理,致使当事人延误了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这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应将此期间扣除。
本案案号:(2011)舟定行初字第3号,(2012)浙舟立行申字第2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吉 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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