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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路边货车爆胎致人损害案件之性质/马作彪(4)

第四,必须有危害结果且必须是车辆造成。危害结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如果发生碰撞但未造成任何伤害或损失,或没有车辆的因素,就无所谓道路交通事故。

第五,过错或意外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的成立不以违法行为为必要,其中的因果关系不是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过错或意外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本案满足车辆、在道路上、人身伤害及因过错而发生等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件,尽管事发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但仍应认定为是道路交通事故。本案性质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公司依法不能免责。被告魏某与淮安保险公司均应对原告薛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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