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处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谭启平(13)
既然处理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财产相关事务与对企业解散后的清算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继承立法设计的遗产处理制度就应该借鉴企业清算制度,尤其是非破产清算所包括的上述内容。对遗产享有管理权是履行处理遗产诸项事务的必要前提,遗产管理也就不能成为独立的处理遗产事务的类型,遗产处理制度单独规定遗产管理也就没有必要,将遗产管理制度视为替代遗产处理制度的理念也就不尽合理。借鉴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企业清算制度而设计的遗产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清理遗产事务、清查遗产、清偿遗产债务和遗产分割。继承法中有选择地将清理遗产事务、清查遗产、清偿遗产债务、遗产分割中的部分事务设计为遗产处理制度也就有欠缺妥当性。同样,将这些遗产处理内容分散规定在各继承制度中也达不到法律适用便利的目的,且易出现立法重复的弊端。部分国家或地区继承立法中规定的无人承受遗产制度和遗嘱执行制度就是此种缺陷的典型代表,即无人承受遗产制度中的遗产管理、遗产债务公告、清偿遗产债务的顺序等内容均与其他类型遗产涉及的内容基本相同[47],而将遗产管理与遗嘱执行并存规定的立法例所设计的遗嘱执行程序也与遗产管理程序相同[48]。避免立法中出现此种弊端的最佳方法就是未来继承立法所设计的遗产处理制度将这些事务予以囊括,前述《埃及民法典》设计的遗产清算制度就值得肯定,此种立法通过设计遗产清算制度而替代既有的遗产处理制度,遗产清算也就由清理遗产事务、清查遗产、清偿遗产债务及遗产分割等主要内容所构成。部分国家或地区民法典中的相关继承立法已经设计了遗产清算制度,但遗产清算的涵义却不一致,有的仅将清偿遗产债务视为遗产清算,有的将遗产管理与清偿遗产债务视为遗产清算[49]。这些观点与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清算立法理念相差甚远,如此,我国已经出现的将清理遗产事务、清查遗产、清偿遗产债务等部分遗产处理事务视为遗产清算的立法建议也就无必要予以采纳[50]。显然,立法建议者在没有厘清遗产清算所包括的具体内容的前提下,所设计的相关遗产清算制度其实不能涵盖所有的遗产处理相关事务,那么想通过设计遗产清算制度而替代既有遗产处理制度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
现实生活中因立法者所处的环境不同而对同一制度内容会采用不同法律概念进行表达,但法律概念对一项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表达往往反映出立法的主旨,只有借助法律概念,人们才能适用法律。立法者唯有在诸项表达该项法律制度基本内涵的法律概念中选择表达最为恰当与准确的法律概念,才能达到反映立法主旨与便于司法适用的目的。以清查财产、清理业务、清偿债务及分配剩余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各国通行的企业清算制度,恰与由清理遗产事务、清查遗产、清偿遗产债务及遗产分割等所构成的遗产处理制度的内容基本相同。我国未来继承立法构建的替代遗产管理制度的制度,应该借鉴企业清算制度,将清算法律概念引入到继承立法中,将现行的遗产处理制度替换为遗产清算制度。据此,借鉴企业清算立法而构建的遗产清算制度的基本内容就应当与适用于各类企业清算的制度基本上一致,参照企业清算内容的安排相关处理遗产的诸项事务规定。具体言之,遗产管理、遗产分割等处理遗产的相关事务均为遗产清算的应有之义,遗产清算其实涵盖了处理遗产的所有事务,继承立法在设计遗产清算制度的同时,再将遗产管理、遗产分割等制度分别设计即属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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