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处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谭启平(15)
[7]《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编“继承法”第2部分“继承”第15章“继承的开始”、第16章“继承的效果”、第17章“遗产分割”和《埃及民法典》(黄文煌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编“物权”第3分篇第2章“所有权的取得”第2节“继承和遗产清算”、《葡萄牙民法典》(唐晓晴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卷“继承法”第1编“继承总则”以及我国《澳门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卷“继承法”第1编“继承总则”第3章至第10章均对遗产处理事务作了集中规定。
[8]参见陈碰友:《英国遗嘱继承制度研究》,《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2期,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317页;[英]安德鲁·伊沃尔:《继承法基础》(影印版法学基础系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95页;[美]杰西·杜克米尼尔、斯坦利·M·约翰松:《遗嘱信托遗产》(影印本),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5页。另外,1991年修订的《英国非诉讼遗嘱认定规则》以及2006年修订的《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第3章也集中进行了规定。
[9]除1958年的《继承法(草案)》第3章“遗嘱继承”中没有规定遗嘱执行以外,1980年8月的《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1981年4月的《征求意见二稿》、1981年7月的《征求意见三稿》、1982年5月的《征求意见四稿》均采取了此种“集中+分散”的立法例,“遗产的处理”中采纳了“清偿债务”术语。
[10]参见徐国栋主持的《绿色民法典》中的继承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298页)、梁慧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270页)、何丽新主持的《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修改建议稿》[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7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301页]、王利明主持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637页)、张玉敏主持的《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
[11]参见何丽新、谢美山:《建立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39页。
[12]近世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日本民法规定了单纯承认、限定继承及抛弃继承;德国民法规定了单纯承认及抛弃继承,并没有规定限定继承,但有遗产声请宣告破产以限制继承人之债务负担;瑞士民法没有规定限定继承,允许继承人请求官署清算以限制其债务负担;法国民法、意大利民法及西班牙民法没有规定限定继承,规定编制遗产清册以限制继承人之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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