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处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谭启平(18)
[37]我国继承法学关于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立法建议主要有六种见解。参见同注[17],刘春茂主编,第568-570页;注[17],张玉敏书,第171页;杨立新、朱呈义:《继承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55页;注[18],郭明瑞等书,第159页;注[11],何丽新等,第346页;陈苇主编:《外国继承法比较研究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68页。
[38]必留份的权利主体为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的法定继承人,即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够成为必留份的权利人,且该制度在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中均可适用。参见张华贵:《关于设立“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想》,《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第154-155页。
[39]如何丽新、张玉敏、王利明分别主持拟定的继承法建议稿规定的遗产清偿遗产债务的顺序均没有将劳动者工资债务纳入(参见注[10],何丽新主持的《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修改建议稿》第78条、张玉敏主持的《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第20条、王利明主持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继承编》第650条)。
[40]参见注[18],郭明瑞等书,第159页;注[37],陈苇主编,第433页。
[41]参见2005年的《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42]如王利明、张玉敏主持的继承法建议稿中的“遗产的处理”分别规定了遗产的分割、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等内容,梁慧星、何丽新主持的继承法建议稿中的“遗产的处理”则分别规定了遗产管理、遗产债务清偿、遗产分割等内容。
[43]参见注[36],齐树洁等文,第46页。
[44]参见注[21],刘素萍主编,第161页;注[18],郭明瑞等书,第157页。
[45]参见注[21],梁慧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第1898-1901条、何丽新主持的《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修改建议稿》第53-62条。
[46]参见邹海林:《新企业破产法与管理人中心主义》,《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第123页。
[47]不同国家或地区关于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立法态度并不一致,德、瑞、意、我国澳门地区等立法将其分散地规定在相关条文中,法、日、我国台湾地区等立法则将其以专章集中规定。我国目前的继承法修订建议稿也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态度,梁慧星、徐国栋、何丽新主持的继承法建议稿其分散规定在相关条文中,王利明、张玉敏主持的继承法建议稿则设专节进行规定。须注意的是,无人承受遗产作为较为特殊的遗产类型,并不意味着对其的管理、遗产债务公告、清偿遗产债务顺序等均与其他类型遗产有所不同,单独进行立法设计会导致立法重复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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