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如何汲取古人智慧/张建伟(2)
古时朝廷对全国官员的统御办法之一,是实行严格的公文制度,大小官署的公事,以名目复杂、有着特定程式的公文往返处理。如今文牍主义常受诟病,但完全祛除文牍制度也不可取。域外有的国家或者地区为了规范检察长对于检察官的指令权,一方面明确划定检察长指令权范围(对哪些事项可以发出指令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要求检察长发出指令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不可打个电话或拍肩密语等方式发布指令,这就使检察长的不当干预受到遏制,保障检察官一定的办案自主性,这一做法可以同古代中国的公文制度进行有趣的对比。
此外,古时官制还有一些特别安排,如官吏互相监视和举劾制度曾尽情发挥着皇权对官吏的统御作用,现代司法体制恐怕难以复制这种人盯人式的监督制度。不过,司法机关的纪检、督察制度已经建立了现代司法监督制度,当然不逊色于古代对于官吏行使权力的制约之法。
任职流转制的现代转型:司法官地域转任
同样的智慧体现在我国古时设立的官吏在全国各地流转任职制度,这一制度还与不允许官吏在其本省任职的制度相结合,用以保证官吏尽心为朝廷,防止官员与本乡本土结合,它对促成腐败生成,培植地方势力,危及国本起到遏制作用。我国古代官员的任职流转制度,在日本、韩国的司法制度中得到继承。
地域转任制度是这样一种制度,以日本为例:初被选任的法官首先在较低级别法院工作,根据工作年限和考绩逐渐加以晋升:司法研修生被任用为候补审判员后,需要轮流在ABC三厅工作,A厅指东京、横滨、大阪、京都、神户、名古屋、广岛、福冈等地的下级法院,B厅指A厅以外地方的下级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分院,C厅指一般地方法院的分院,一个候补法官需要分别在大、中、小城市三个法院各工作几年,在工作期间职权受到一定限制,除任职5年以上并经最高法院提名者,没有独立审判资格,任职10年以后,候补审判员才能升任审判员。按照日本的做法,一个审判员的法律知识通过极为严格的司法考试得到检测,合格者还要通过在任候补法官的轮流任职10年,取得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庭经验后,才能具有正式法官的资格。这种任职流转制度,无疑是我国古代官吏在全国各地流转任职制度的现代转型。
我国在司法官任职制度方面做过不少探索,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实行过法官、检察官相互转任制度,即法官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转任法官;多年来也试图推行上级司法机关从下级司法机关选任司法人员的做法,也实行着上级司法机关派往下级司法机关任职或挂职制度,但日本、韩国等实行的司法官地域转任制度尚未引起应有重视,而这一制度颇有借鉴实行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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