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俗语中的法意/谢可训
日常俗语多生成于特定的历史地理环境,凝结着人们的生活经验和生存智慧,反映了民族的文化风俗与精神气质。这些俗语能近取譬,以浅喻深,形象生动,通俗易懂,口口相传,妇孺皆知,经过群体内部及群体之间的交互作用并经由代际传承后,其中不少观念已渗入族群的集体潜意识并构成国民性格的一部分,从而形塑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自觉不自觉地影响人们的心理与行为。正如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所言,“一个民族对自己的风俗总是比对自己的法律更熟悉、更喜爱、更拥护”,而“中国人受风俗的支配”。要有效调动俗语这一传统文化资源以服务于当代法治建设,还应在理论层面上对其中的法意进行归纳和总结,并对其中反映出的东方思维特征作进一步的探析。
正确理解俗语之中的法律意蕴。俗语取材广泛,荟萃精华,其中大有深意。其形式不拘一格,取自诗歌散文、历史地理、名人名言、家常俚语等各种素材,其内容兼容并蓄,汲取先贤思想之精义,兼采儒道佛各家之优长。除儒家的“进取”和道家的“无为”精神在俗语中多有体现外,佛家思想也不鲜见,如“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就反映了佛家的因果报应论。事实上,许多俗语“理真意善形美”,可谓真善美俱在其中。
所谓“理真”,是指俗语往往寓理于事,借助浅显的生活事例揭示一些社会规律,深入浅出而说理透彻。如以“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说明接近好的可以使人变好,接近坏的可以使人变坏。又以“路不平,有人踩”说明事情不公平,就有人过问。所谓“意善”,是说许多俗语教人进退有度,引人宽容向善,有利于人际和谐与社会稳定。如“遇方便时行方便,得饶人处且饶人”、“处世何妨真面目,待人总要大肚皮”、“冤家宜解不宜结”等,都不外规劝世人待人处世须与人为善、包容大度。所谓“形美”,表现为俗语一般文字洗练,讲求声韵,朗朗上口,富于美感。总之,俗语大都入情入理,贴近生活,雅俗共赏,深入人心,算得上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一种民间文化形式。不过,也有一些偏于消极的东西杂处其间,如“枪打出头鸟”、“是非只因多开口,烦恼皆因强出头”之类教人明哲保身的,以及“见人只说三分话,不可全抛一片心”、“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之类教人圆滑世故的……诸如此类,都应辩证地看待和取舍。
从法律角度看,俗语反映了老百姓对人对事的一些价值判断和利益诉求,体现了他们朴素的正义观。但俗语主要涉及道德说教,如“贪小利终会吃大亏,做恶人毕竟无好报”之类,充其量只是一些无法律约束力的伦理道德观念,不仅不具备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等法律规范的形式,在内容上也与官方法律大相径庭。但是,俗语在法律上的意义却不容忽视,因为它们构成了官方法律实施的文化土壤。在其中的法意与官方法律的精神相吻合之处,俗语可为官方法律提供精神资源和合法性依据,从而增强后者的权威和可接受性。比如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一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在合理范围内显然对法律具有补强作用。但在两者不一致甚至互相抵触的时候,俗语则可能影响法律贯彻执行的实际效果。如“法不责众”的说法就可能成为某些集体违法行为的挡箭牌,而对“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误读也有可能产生悖法的效果(如片面强调实体责任而不顾时效已过)甚至导致违法的结果(如以此为由撇开法律而径行私力救济)。所以,要正确理解俗语中的法律意蕴,我们一方面应倾听并尊重俗语中反映出的民意,吸收其中的合理因素为我所用,另一方面也应对俗语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解读,对其中非理性或陈旧过时的内容加以扬弃。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民间法意与官方法律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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