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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执法困局及解决方法/龚炳康
  《刑法修正案》已经将行为人醉酒驾驶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中,成为刑法体系的一部分。但是,由于立法的仓促,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执法困境。对于这些困境,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找出解决的办法,并通过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形式来进一步地完善。


一、执法过程中的困局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依据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转到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标准从行政案件上升到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办案人员、标准要求、工作量、执法质量等方面都将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1.执法办案标准更高

目前,侦办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罪案件,必须同时取得酒精检测的证据和当事人驾驶车辆的证据,两者缺一不可。而这两份实事证据的取得 ,都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必须是在查处现场当场提取,同时,取得的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形成的证据链,具有排他性,为法院所采信。但在执法现场,经常遇到当事人拒不接受酒精检测或者不承认自己驾驶机动车等情况,导致在查处现场取证困难。这给民警执法和取证带来重大挑战。


2.侦查办案工作量巨大

据统计,2010年南昌市交警部门共查处醉酒驾驶违法行为2892人,其中支队本级查处1120人,执行拘留1055人。2011年1月1日至4月20日,全市已拘留醉酒驾驶人758人。醉酒驾驶入刑后,这些行政案件将全部转为刑事案件。按现行的行政办案程序办理一起醉酒驾驶案件从传唤当事人到投送拘留所,其办案时间在24小时左右;而《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强制措施执行、补充完善证据到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至少需要3天左右的办案时间。2010年查处的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数,如转化为刑事办案数,累计办案时间将从1120天增加到3360天,甚至更多,并且在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要求、证据要求远比办理行政案件的标准要高很多,中间需要办理大量繁琐的审批手续,需要大量的时间来处理,在办案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办理这么大量的案件,给执法人员的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3.执法冲突可能会更加强烈

随着公安机关查处力度的增加,当事人暴力抗法、不配合执法民警调查取证的案件也随之增加。一是可能出现当事人驾车冲卡、汽车逃逸这两种情况 。二是针对酒驾的特殊性,民警在路上设卡查处通常是在夜晚进行,甚至经常在凌晨查处,这对民警严格公正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酒驾入刑法律正式实施后,当事人为了逃避处罚对执勤民警的说情、拉拢、贿赂可能升级。如何保证民警抵御各种执法干扰、确保严格公正执法,这也是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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