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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执法困局及解决方法/龚炳康(2)


二、解决执法过程中所遇到困难的方法

对于在执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为了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更好的实施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本人提出以下解决方法:


1.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

目前,我国的机动车数量较多,而行为人醉酒驾驶现象又比较普遍,对于这种犯罪行为的查处,难度自然会很大,如果执法部门能够尽可能地采用现代高科技方式对驾驶者的车辆以及驾驶者进行有效的电子监控和检测,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而且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以便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去处理更为重要的案件,还有就是电子设备有一定的高精度性,而且不会经常出现异常,对民警及时取证有很大的帮助,对防止醉酒驾驶犯罪行为人逃脱查处也有重要的作用。


2.优化司法程序

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应当有专门的认定程序和标准,减少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现象。尽可能地减少对于一个具体的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司法处理环节,简化其司法处理的程序,最终提高此类案件的办案效率,形成一支专门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队伍,做到各尽其责,以减少其民警的工作压力。


3.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针对有可能出现的当事人暴力抗法、逃避或民警执法不公等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相关的执法制度予以避免、预防和应付。

对于侦办醉酒驾驶类案件,一是讲究一线查缉战术,确保执法安全。设点查缉醉酒驾驶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易逃跑的地点。为有效防止醉酒驾驶嫌疑人现场逃逸和暴力抗法,要充分配备查缉经费和装备设施。提高执法民警人员的自身素质,在执法过程中不偏不坦、公平公正执法、不要给犯罪嫌疑人套近乎的机会严格执法。


4.公检法机关应密切合作,加强配合

在现行刑事司法政策前提下,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进行依法严管要形成共识,集中各方司法资源,加强对这一犯罪行为的预防、查处、打击和教育力度。

一是,引入简易程序审理、提高办案效率。鉴于醉酒驾驶犯罪行为的特殊性、高发生性以及办案的要求,总体原则是案件侦办要公正、客观,案件审理要高效、便捷。因此,建议推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醉酒驾驶行为。具体是公安机关负责侦办,检察机关负责案件审核、起诉,法院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二是,主刑与附加刑相结合,提高刑罚效果。由于主刑可能因缓刑考验期而降低惩罚的效果,而对醉酒驾驶犯罪可以罚金,是较为有效的惩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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