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新论/罗贵成
摘 要:近年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逐渐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等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一般不会出庭作证。本文将从我国的司法实际出发,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推行却困难重重,侦查人员一般不出庭作证,出庭作证也是较为偶然的现象,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以及侦查行为的规范等极为不利。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对此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此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概述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刑事理论上讲,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侦查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同普通证人一样,亲眼目睹了案件的发生,其后作为普通证人出庭作证;二是,侦查人员作为鉴定人就鉴定意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三是,侦查人员就执行职务时就案件的发生经过,在法庭上出庭作证;四是,侦查人员就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出庭作证。本文所提到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后面两种情况,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具有侦查权力且执行侦查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在法庭上就侦查过程中感知的有关案件事实或侦查活动的有关事实,向法庭如实称述,并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及法官的询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诉讼活动。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了解案件事实的事后性。侦查人员是基于执行职务的需要,参与案件并了解案件的有关实体性和程序性事实,是在案件发生后才介入到案件之中;第二,作证的公务性和经验性。侦查人员基于职务需要参与到案件中,其所证明的事实也和其职务有关,经过长期的工作会形成一定的经验,使其对案件有更加准确和敏锐的判断;第三,内容的程序侧重性。侦查人员主要是就侦查活动中所采取的调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以及证据的收集等程序性事实出庭作证;第四,追诉犯罪的倾向性。预防追诉、控制犯罪作为侦查人员的使命,使其在出庭作证时不由自主的流露出追诉的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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