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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重复处理行为”探析/尹方杰(2)

不产生新的法律效果包括两种情形:1,驳回了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和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提起的申诉 2,维持了原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复议决定不产生新的法律效果的情形为申诉处理机关并未改变原复议决定及其依据理由。“驳回当事人申诉”仅仅为重复处理行为中的一种,法律只对此种情形进行规制。原因在于“驳回”拒绝了审查程序的启动,而作出“维持”决定则已经进行了审查程序,申诉人的目的即在于通过申诉进入再次审查程序,“驳回”使这种目的无法实现,“维持”则已经实现了这个目的。对于无法实现目的的申诉当事人会寻求其他的救济方式,比如起诉,这就相当于是行政诉讼中对再审无法实现而进入后再审阶段,后再审阶段目前是不存在的。规定不受理“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在于已经出现了前述情形而对此情形没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解决,贸然使之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会出现混乱,让行政行为之确定力,公定力和执行力同样出现不稳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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