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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中权利义务承受人和债权债务受让人是否可以变更为当事人/魏军栋
关于民事诉讼中权利义务承受人和债权债务
受让人是否可以变更为当事人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魏军栋

内容提要:民事讼诉中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以及转让债权债务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和债权债务受让人可以参加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但只有在一审程序中可以变更为当事人,而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则不能,他们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只是代表原审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在民事讼诉程序中,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有当出现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情形时,才需要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为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也就是原告和被告。依照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已经涉及诉讼的国有银行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该司法解释将需要变更当事人的情形由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情形拓展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者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情形。
首先,诉讼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民诉法在第十二章一审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时应当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为当事人,在第十四章二审程序中规定了除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程序,在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似乎在三个不同的诉讼阶段适用同样的规定。
二审程序是对一审判决的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是对原审判决的监督程序,虽然民诉法并未将二审程序纳入审判监督程序,但其所行使的职能与再审程序无异。二审程序所审查的是一审判决对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或者驳回是否具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再审程序所审查的是原审判决对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或者驳回是否具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具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予以维持,不具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予以撤销并依法改判。所以,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所审理的对象为同一个诉,诉的构成要素为诉的主体和诉的客体,诉的主体即原告和被告,诉的客体即诉讼标的。既然为同一个诉,也就意味着,不管是维持原判决还是撤销、改变原判决,其所承载的主体必须是相同的当事人,即原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否则就不能称之为维持原判决或者撤销、改变原判决,导致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在主体上与原审判决的不统一。因此,当事人的死亡或者终止并不能导致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当事人的变更。但是,由于原来的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终止,已经不可能继续参加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为了维护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合法权益,只能由权利义务承受人代表其行使诉讼权利。就好比承办法官通过时空穿越坐在原来的审判席上,面对原来的当事人,针对原来的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重新作出判决。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据该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审原告可以依据该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义务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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