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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是否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思考/魏军栋(4)
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不但是为了辅助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便与事实的查明,还是为了防止因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以及被告消极应诉而损害自己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并不知道当事人诉讼的存在,也就不可能通过申请参加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通过法院通知的方式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但容易受到法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影响,也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丧失中立立场的合理怀疑。为此,可以考虑采取大陆法系国家由当事人告知的方式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避免第二次诉讼的发生以及矛盾判决的出现,比照英美法系国家可以设立第三人引入制度,即由被告将第三人引入到诉讼中来,作为被告的被告(第三当事人被告),如果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则会判决或可能判决第三人对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直接判决第三人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因该第三人也是当事人,为第三方当事人,所以在诉讼中应当享有完全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在第三人被引入之后,就有两个诉存在,即原告对被告之诉和被告对第三人之诉,法院就应当对两个诉进行合并审理。
综上,通过对我国《民事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规定的分析,以及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第三人制度的了解,不难发现该规定前后矛盾,为了避免该矛盾的发生,以及更有效的发挥第三人制度的优点,可以将两大法系的第三人制度植入到我国的第三人制度。

作者单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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