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性讯问语言要视情运用/张彦
讯问的效果乃至成败取决于讯问人对法律业务精通与否、对案件的掌握程度,同时还取决于讯问人对讯问技巧的掌握程度。讯问技巧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除了法学之外,还涉及心理学、语言学等。尤其是语言学,语言是思维的工具,也是思维的物质外壳。再好的讯问思路、讯问策略也都需要通过语言去包装、去实现,同样,讯问中出现的问题也会通过讯问语言暴露出来。所以,讯问语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问题的重复
问题的重复是指讯问人的重复提问。将一个问题连续两次或多次提出,有时是没必要的,有时则能提升讯问效果。
(一)不必要的重复提问。
1.之前提的问题涵盖了之后的问题。之前的问题已经得到有效回答,那后面再问就是不必要的重复了。
2.犯罪嫌疑人在前面的开放式供述里已经明确交代的一些细节问题,之后,如再次提出该问题,那也是不必要的重复提问。
讯问中的这种不必要的重复并不少见,原因大抵是讯问人员过于依赖讯问提纲,没有认真听取嫌疑人的全部供述,缺乏随机应变能力。更深层的原因还是检察人员懈怠的工作态度使然。这种情况容易引起嫌疑人的抵触情绪,会让其在心理上对司法机关产生不良印象,甚至会对法律的严肃性产生质疑。
(二)必要的重复提问。
1.第一次提问没有得到嫌疑人的有效回答,可以第二次变换方式重复提问,这也是保持讯问效果的一种手段。嫌疑人没能有效回答问题,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没能有效回答,也有主观原因,不愿意正面回答。
(1)因客观原因不正面回答。比如听力有问题、没有注意听、理解上有困难、因紧张等回答得有些混乱,可以将原来的问题原样重复一遍或者变换提问方式再问一遍。
(2)因主观原因不正面回答。有时候,被讯问人故意沉默,不作应答,此时可以再次重复追问,逼迫其回答。
2.重复提问以暴露出嫌疑人供述的矛盾。如果讯问人根据嫌疑人的既有供述,发觉嫌疑人可能有不实之处,则可以寻找合适时机,重复提出前面可能供述不实的问题,让其自相矛盾之处暴露出来,然后揭露并追究之,以查清案件事实。这就要求讯问人注意仔细听取对方的供述,以便及时捕捉疑点,然后突然重复发问,攻其不备,让其暴露原形。
3.重复提问以提醒法庭注意关键供述。在法庭上,有时候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引起法庭尤其是审判人员的注意或没有引起法庭的重视,而这一供述对该案又是至关重要的,此时可以重复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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