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之必要性/顾军
[内容摘要]当前,检察机关所查处的职务犯罪大多存在关联案件,为了及时查清职务犯罪案件,将与职务犯罪相关联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并案侦查,既有利于保证成功办理案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故关联案件并案侦查权限的科学划定和制度机制的合理构建,对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一、职务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的内涵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职能管辖的规定,我国刑事案件侦查权限是比较明确的,从理论上讲不存在案件管辖权交叉耦合和代行侦查的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形态趋向复杂化,犯罪主体趋向多元化、犯罪手段趋向隐蔽化的发展态势。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时常须在查明所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后才能认定,比如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时可能会涉及到伪证、洗钱等普通刑事犯罪,而渎职侵权犯罪则基本都与一个或数个刑事犯罪相关联。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关联的普通刑事犯罪如不能及时顺利查清,直接影响到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和认定,如果单纯按照管辖分别查办,因查办重心不同可能出现证据割裂、沟通不畅等衔接问题。另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与关联案件往往互为表里,存在法律上、行为方式和因果关系上的牵连关系,简单按照管辖分工分别查办显然不够科学,容易出现效率不高,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并案侦查作为立案管辖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刑诉法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检察机关而言,对职务犯罪关联案件进行并案侦查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认为,职务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是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了查清职务犯罪的案情事实,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链条,在确有必要的前提下,将与该案存在内在关联,采取并案侦查更有利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非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其他刑事案件合并侦查的一种侦查方式。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称为“主案”或者“本案”,非管辖范围而合并侦查的案件称为“原案”或者“前案”。
二、职务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的主要特征
(一)主体复杂、行为交织。即开展并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关联案件,须包括两件或者两件以上个案,其中至少包括一件职务犯罪个案,且这些案件的侦查权分属于不同的侦查部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侦查机关,其中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对大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普遍享有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只对特殊身份犯罪、特殊类案罪名的部分刑事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因此,职务犯罪并案侦查是将不同侦查权限内的个案加以并案,其侦查权原本分属于不同侦查机关,而实际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统一行使。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职务犯罪并案侦查主要还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管辖互涉案件并案侦查,例如李某因盗窃被当场抓获,派出所民警刘某因与李某是朋友关系,故将李某释放并未进行处理。这个案例就涉及到了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盗窃罪和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徇私枉法罪的并案侦查。又例如,某国有公司副经理赵某,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挪用该公司社保基金50万元用于赌博,后全部输光无能力还款。这个案例就涉及到了公安机关管辖的赌博罪和检察机关管辖的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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