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之必要性/顾军(2)
(二)相互联系、主罪优先。即职务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中,职务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之间具有关联性。职务犯罪关联案件与职务犯罪紧密相连,是职务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的案件或者对该职务犯罪案件成立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根据关联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构成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关联案件是成立职务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之一。例如查处徇私枉法罪时,须查清行为人的徇私情节、行为人的枉法手段以及枉法的对象是否构成犯罪,才能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这类关联案件被称为职务犯罪案件的构成案件。第二种情况是,关联案件是认定职务犯罪案件必要前提。例如为了查清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的犯罪事实,就有必要先查清相关人员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实。这类关联案件虽不是职务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但对认定职务犯罪案件起着重要作用,具有密切关联的内在逻辑关系,故被称职务犯罪案件的基础案件。第三种情况是,关联案件的产生是职务犯罪行为造成的。例如行为人明知该财产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或者产生的收益,为了帮职务犯罪嫌疑人掩饰、隐藏财产来源和性质,为其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其将资金转移到海外的,涉嫌构成洗钱罪。这类帮助职务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处罚的行为是发生在职务犯罪发生之后,故被称职务犯罪案件的孳生案件。第四种情况是,关联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构成共同犯罪。例如在城镇化征地拆迁过程中,负责审核拆迁补偿材料的腾退办工作人员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拆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户籍、营业证明等拆迁资料,腾退办工作人员在明知材料不真实的情况下仍审核通过,致使被拆迁人非法获得巨额拆迁补偿款。这类案件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犯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犯罪。这类关联案件被称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共犯案件。
(三)合并处理,便捷高效。诉讼效率是现代诉讼的基本原理和价值追求,贝卡利亚曾经说过,“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职务犯罪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自然也是如此。关联案件和职务犯罪本案之间必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在侦查中具有同步性和不可分离性,一旦启动并案侦查,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关联案件的进展情况,适时地选择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时间,不必担心因为关联案件不成立,使职务犯罪案件变为空中楼阁而前功尽弃。检察机关行使并案侦查权从根本上摆脱了受关联案件查处进程的掣肘和羁绊,实现了对职务犯罪案件宏观把握,掌握案件的总体动态,及时的采取措施等相应效果。尤其是关联案件的证据往往是渎职案件的重要证据和突破口,能够显著扩宽职务犯罪线索发现来源,及时取得强有力的犯罪证据,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的新突破口,准确认定职务犯罪。同时,将职务犯罪的关联案件由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察机关一并侦查,还可以防止职务犯罪前案的消极查办对职务犯罪及时查办的影响,从而有效排除阻力和困难,为查明犯罪事实提供方便。以“查办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为例,检察机关应当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统筹考虑案件情况,以最快的速度收集和获取证据,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准确度,彻查事故原因,深挖犯罪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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