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之必要性/顾军(3)
三、建立并案侦查机制的现实基础
(一)当前实施并案侦查模式的必要性
现行的刑事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分离,不同侦查部门之间接力查办的侦查模式,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多种犯罪形式交换穿插的办案需要。原因之一:检警“相互配合”难以形成最佳合力。由于相互独立,对于关联案件,因侦查时限等因素,除沟通、建议、等待外,没有更有效的解决办法,导致在追诉犯罪方面无法形成最佳合力。原因之二:当前的合作模式主要是案件材料的移送,出于分工原因,容易导致侦查取证出现遗漏和互相矛盾,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原因之三: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手段相对滞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立案监督不能及时进行。因而在侦查目的不同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察觉原案背后的渎职问题,不可能对相关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的调取和查证。上述情形已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因此并案侦查方式必然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和探索的方向。
(二)当前实施并案侦查模式的合理性
1997年以前,检察机关曾根据案件情况的需要,对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关联案件开展必要的侦查活动,为今后开展并案侦查打下坚实的基础。课题负责人就曾在上世纪80年代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为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进而一并侦查了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故意伤害和强奸等多起前案。最终证实某女子以强奸为名故意陷害在先,嫌疑人以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在后,同时触犯其他罪名,才交由检察机关侦查。办案人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认真核实了前案的证据材料,发现了疑点,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纠正了原案的错误,让犯罪嫌疑人对处理结果心服口服。当时一大批“案中案”、“连环案”的侦破往往与并案侦查的思路和手段密不可分。而现今职务犯罪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的情况更是越发普遍,因此并案侦查的效果理应得到继续发挥。
(三)当前实施并案侦查模式的迫切性
新的司法改革,就是要顺应时代的变化,侦查模式改革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迫切摆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面前。97年以前,公、检、法的工作都在不同的社会大环境下不断摸索,受时代的影响和当时的执法观念所左右。97年以后,我国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法制环境相对稳定,众多法律、法规纷纷出台,为我国快速进入一个法治社会奠定了基础。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人心,立法理念与执法行为也不断与世界接轨,司法改革的进程也到了关键时期。如何更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如何更有力的打击犯罪,才是考验侦查工作模式是否适用的最主要标准。而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并案侦查模式本就有着多年的实践基础,可以满足当前办案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需要,解决检警力量多重整合的执法需求,目前,公安机关也在考虑将并案侦查模式进一步规范。因此,关于并案侦查的统一的、更具效力的法律条文的出台已经是众望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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