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之必要性/顾军(4)
(四)当前实施并案侦查模式的优越性
随着并案工作的开展,并案侦查的优势也不断显现。一是突破口选取准确,破案效率提高。并案侦查的案件往往能及时控制两方面的嫌疑人,通过相互印证,突破的成功率和效率都成倍的增长。二是证据提取便捷,取证效率提高。由于不同案件的嫌疑人互为印证,提取证据也能够一并进行,使得证据的整体构成稳定,证明力大幅提升。三是集中办理,结案效率提高。因为本案和原案基本上是同时开展,所以办案力量和注意力相对集中,干警的积极性也能够很好的调动,四是便于排除妨碍,打击力度提高。职务犯罪的主体有一定的社会关系网,而帮助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人员必然是关系较为紧密的人,常会发生阻碍侦查的情况。检察机关对这些关联犯罪进行并案侦查,能够有力排除干扰,保证案件顺利查办。五是深挖犯罪,办案效果提高。随着各项监管制度的完善,犯罪嫌疑人单独完成犯罪的难度加大,不同岗位和环节上多人配合的共同犯罪案件增多。对于此类犯罪,并案侦查更有利于深挖犯罪,查清整个过程。
参考文献
王永金:《渎职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制度思考》[J],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0期。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意大利)[J],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朱琳:《检察机关并案侦查权问题研究》[J],载《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2期。
龙双喜、简绍恒:“渎职罪中‘前案’的管辖问题研究”[J],载《学理论》,2011年第21期。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警关系课题组”:《检警关系现状与问题的调查分析》,《人民检察》2006年第22期。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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