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事司法赔偿若干问题探析/王学庆(8)
“一个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本身就是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侵害。对蒙受或者受到损害的人依法给予赔偿,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恢复,更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匡复。”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无和国家赔偿标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虽然现在世界各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发展趋势,即国家赔偿的范围越来越广,国家赔偿的标准越来越高。我们期盼着,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赔偿法》将越来越完善,真正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完全救济。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初步意见》第28页
2、参见左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10期
3、马怀德著《国家赔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53页
4、马怀德著《国家赔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初步意见第36页
6、参见苏戈:“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提纲)”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编《国家赔偿学习手册》第107页
7、常怡著《民事诉讼法学》1996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23页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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