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李晓兵(11)
另外,根据宪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为了保证议会制定法律的合宪性,在法律未公布前,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1974年10月29日宪法修改),可以提请宪法委员会[65]进行合宪性审查。那么,这是否也意味着这一条也可以被用来对议会立法活动进行控制呢?因为,第37条第2款和第41条都是有特定的目的的,针对性比较强,而61条则适用范围比较宽,是否可以据此来对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所安排的立法领域的分离进行维护呢?应该说,这样的推断是合理的,但是宪法委员会在1982年7月30日宣布,宪法第61条第2款的目的是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控制,不能用来判断在议会立法和行政立法之间的分权,特别是不能用来保护行政立法的保留领域。[66]这样,在涉及到议会立法和行政立法之间分立问题的时候,宪法第61条不能再用来防止制裁议会的立法侵权。
其次,在议会与政府关系上打破二者原来的政治平衡,放弃议会优先的原则,行政的主导地位日益巩固。这一方面体现在传统议会职权的萎缩和丧失,另一方面也体现在议会和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特别是随着共和国总统的选举方式由选举团间接选举修改为由人民直接选举,议会在第五共和宪政体制下的地位江河日下。不管是在戴高乐强人政治时期,还是在后来的“左右共治”的特殊阶段,议会的作用都没有再凸现出来。在“双首长制”的宪法实践中,议会往往成为总统和总理争夺的一个重要阵地,成为决定总统和总理关系的重要“砝码”,也成为影响第五共和宪法秩序的重要一环,但是议会的地位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提升。在议会和政府的关系中,最为突出的表现是议会立法主导权的丧失,而政府获得了立法的主导控制权。宪法第39条规定,总理及国会两院议员均有权提出立法的动议。政府所提法律草案经谘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由部长会议讨论后,送交国会两院任何一院讨论。政府所提出的法律案被称为“Les projets de loi”,一般将其翻译为“法律草案”,这是相对于议员们所提出的“法律提案”(Les proposition de loi)而言的。从法国宪法实践中来看,法律草案要比法律提案更容易受到重视,特别是由最高行政法院提出咨询性意见之后,其质量也普遍偏高。在审议过程中,议会的议事日程也并非完全由议会自己来做主,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国会两院的议程,要优先审议政府所提草案及为其接受的提案。议会还要依照政府所订的次序来进行审议。另外,根据宪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在审议法案的过程中,基于政府的要求,接受提交的议院应该将辩论中草案的全部或那些涉及政府所提出或所接受的修正案的部份付诸于强制表决。这又是政府主导议会立法过程的一项制度设计,它可以迫使议会终止对于任何法案的讨论。除此之外,宪法第49条第3款更是规定了强制性的信任投票制度,即总理可以就通过某项法案为由,经部长会议讨论审议后,向国民议会提出信任案以决定政府的去留。在此情形下,除非在24小时内,不信任案的动议被提出,并依本条前款的规定进行表决,否则政府所提法案即视同通过。这是宪法赋予政府权力就自己提出的立法草案打乱正常的立法程序进行闯关,对于政府而言完全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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