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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李晓兵(16)

应该说,法国历史传统上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并非一种分立基础上的制约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解读为一种原始司法审查权的渊源。基于这种制度和实践而形成的法国人对司法权的特殊理解和认识,其中包含着对于司法权的一种防范,甚至是一种恐惧司法的情结。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形成了法国独特的分权制度设计和实践的基础性理论。大革命时期不仅禁止司法机关干预立法,而且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严格分离,禁止司法机关来对行政机关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这就是后来设立行政法院并进而形成双轨制法院体系的原因。有学者就指出,这些有关的法律规定反映了法国人对分权原则的理解: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司法权,同样,司法机关也不能行使行政权;裁决行政纠纷的活动属于行政权的范围,裁决其他纠纷的活动属于司法权的范围,行政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应由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处理,否则便是司法权代替行政权。这也使得行政机关获得了很大的独立性,并且导致了法国所特有的行政纠纷解决专门机构——行政法院的产生。[83] 在其后的历史演进过程中,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的角色也不断发生变化,并最终获得了可以与普通法院相提并论的地位,特别是行政法院的宪法渊源也通过后来的宪法委员会来予以确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二元化的司法体制是分权原则在法国宪政体制和宪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并成为了法国分权模式独特的内容。

四、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及其实践:从元老院到宪法委员会

合宪性审查机构的建立是宪政实践基本的制度性保障,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制度设计和发展演变的趋势来看,基本上有两种模式,即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前者为普通的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判断,属于分散式的;后者则是设立专门的宪法裁判机构,属于集中式的。法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合宪性审查机构是宪法委员会(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虽然并非专门的法院,但是其在法国宪政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已经和宪法法院非常接近。尽管宪法委员会在设立之初也曾默默无闻,但是在其稳住阵脚之后成功地进行转型,在各个领域均有可圈可点的表现,不但成为第五共和的重要机构,也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人。但是,如果考察法国宪法的发展过程,虽然建立合宪性审查机构的呼声和尝试一直没有停止,但总的来说法国在这方面的实践非常有限。大革命时期的宪法接受了权力分立的思想,因此对于司法机关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介入或妨碍议会立法权进行了防范。这几乎成了法国后来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底色,除了个别的特例之外,普通法院几乎一直拒绝挑战法律的有效性。[84]其后在一些时期断断续续地存在着的合宪性审查机构仅仅构成了政治体制的装饰和点缀,其合宪性审查职权的行使和作用的发挥并不充分,但是,这一切则成为了法国宪法的个性和传统,使其后来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无法轻易地摆脱和超越。因此,考察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建立和演进的过程也是理解和认识法国宪政发展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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