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学论文/李晓兵(17)

(一)元老院(Sénats conservateur):共和VIII年宪法

西耶斯(Sieyès)在大革命中曾提出过其关于合宪性审查的设计,他分析了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弊端,认为违宪审查权通过普通法院行使司法权的方式进行,就必须是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侵害后果,由直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后才有权进行审查。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纠葛,若在这三机关之外设立一个专门行使审查权的机构就可以避免种种弊端。[85]他所提出的极为有原创意义的方案是建立一个由108人组成的“宪法裁判机构”(jury constitutionnaire),最初由公民大会提名,然后每年更换1/3,由其自己决定从立法机关之外遴选。此机构应该拥有三项职权:(1)为保障遵守宪法,它可以审查由议会或公民个人所提交的各机构的行为。(2)为实现宪法的完善,它在每十年里可以提出一个完善宪法的提案。(3)作为自然管辖权的补充,它每年由该机构抽签决定由其1/10的成员组成一个“自然公平裁判团”(jury d’équité naturelle),此裁判团得接受各法庭提交的案件,当法官因为法律的问题不能做出判决或适用法律将抵触其良心,即可将有关问题提交其进行处理。[86]西耶斯的主张遭到了Louvet和Thibaudeau的激烈反对,在共和III年热月24日的辩论中,Thibaudeau指出,“这一可怕的权力将在这个国家成为一切,并实现对于各种公权力的掌控,这样我们就给了他一个控制的王牌来更好地进行奴役”[87]。Thibaudeau对西耶斯的这种设计的反对形成了一种情绪,并逐渐地成为法国的政治传统,即对所有的合宪性审查的反感,对法官政府(Gouvernement des juges)的反感。[88]最终,虽然制宪者们基于恐怖执政(La Terreur ,1793-1794)的教训注意到对多数暴政的防范,但还是以两院制议会这一政治化的制度设计来加以解决,西耶斯的主张被拒绝。共和III年宪法最后一条(第377条)还以一种非常模糊却又极富感情色彩的语言将宪法的遵守寄希望于共和国各个机构和公民。[89]不过,在之后不久,西耶斯的主张就得到了实现,那就是在共和VIII年所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和第二帝国时期的参议院,这是一种将合宪性审查和议会职能相结合的设计。[90]

1799年11月9日,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之后,由拿破仑和两位前督政官西耶斯、罗歇.迪科任法兰西共和国执政。在西耶斯主导下起草的共和VIII年宪法(即1799年宪法)的第一部分是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然后对国家权力的组织依次作出了规定:元老院(Sénats conservateur),立法权,政府,法院,公职机关的责任,最后一部分是总则。第二部分集中对元老院(Les Sénats conservateur)的组织、运作和程序作出规定(当然其他部分也涉及到元老院和其它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内容),其主要职责是审查立法院表决通过的立法案是否违反宪法,并最后将审查合宪的法律呈送第一执政公布。宪法规定立法权由两个院来行使:评议院(Le Tribunat),100名成员,负责讨论并决定是否通过法律草案;立法院(Le Corps législatif),300名成员,负责不经辩论而秘密表决已经评议院和政府辩论过的法案。在行政权方面,第一执政(拿破仑)拥有全权,包括提出法案,公布法律,任命和撤换官员,宣战和媾和等权力,第二执政和第三执政只起咨询作用。


总共3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