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学论文/李晓兵(18)

设立正式的专门机构来负责合宪性审查问题并在宪法文本中以专门的章节来明确地规定,是共和VIII年宪法的一大特色和突破,这在法国宪法发展历史上是第一次,甚至有学者认为这是西方国家中最早的一个司法审查机构。[91]。按照宪法第15条的规定,元老院的成员为80名,最初设为60名(以后每年增加2名,最终增至80名),其成员必须年满40岁,终身任职,期间不可被撤职,而且和其他所有的公共职务是不相容的。最初的60名成员中的31名由西耶斯等四人任命,其余的29名由前31名成员组成的元老院任命。[92]宪法第16条规定,元老院成员由元老院从立法院、评议院、第一执政(即拿破仑)各推荐1名的3名候选人中选任;如果两个机关推荐的人选一致,那么就在两个候选人中选任;如果三机关的推荐一致,元老院则要接受三个机关的决定。宪法第21条规定:“元老院决定保留或取消所有的由评议院或政府提交给它的认为和宪法冲突的法案。”第37条规定:“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在完成一切法律程序后的第10天交第一执政公布,在此期间内,以违宪为由向元老院提出者除外。对公布后的法律不得进行审查”。宪法还规定元老院可以任命立法院和评议院的成员,以及执政官、最高法院法官和审计委员。关于对法律的审查,宪法元老院的权限在以后获得了显著扩大。另外,元老院还有补充解释宪法的权力。这是根据1802年元老院—执政组织法第54条的规定,元老院有补充宪法的权力。对于宪法中没有规定而宪法在适用中又属于必须的事项以及对宪法规定的事项在理解上发生争议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解释时,元老院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作出解释。[93]

从实际的效果来看,元老院合宪性审查的权力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行使,而是处于虚置的状态,它没有宣布过任何的立法院表决通过的立法案违反宪法,胡锦光教授认为其主要的原因在于:第一,元老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缺乏必要的独立性。根据宪法规定,法律只能由政府向议会提出法案。因此宣布法律违宪就是对政府的批评,而政府由拿破仑一手操纵;同时,1802年修改宪法以后元老院成员又是由拿破仑任命。第二,向元老院提出审查法律案的主体过于有限,仅限于政府和评议院。如前所述的原因,政府事实上不可能向元老院提出对法律的违宪审查;评议院议员由元老院任命,元老院又被拿破仑所操纵,评议院中反拿破仑的议员又遭到清除,1807年评议院被废除,因而评议院也不可能向元老院提出对法律的违宪审查。[94]另外,从当时法国国内的政治环境来看,法国正处在一个狂飙的时代,英雄崇拜和国家利益相交织,而拿破仑的政治手法和统治驾驭政治局势的技巧也极其高明,元老院中表现出色的成员可以被直接的提名来获得特殊职位,随着第一执政特权的不断扩大,元老院逐渐地被控制并变得温顺起来,并进而丧失了作为宪法保障人的独立地位。这使得合宪性审查制度既缺少存在的必要性,也缺少真正的发挥作用的政治空间。有学者就指出,“从表面上看来,元老院成员深信其宪法地位是独立的,实际上,元老院吸收的那些成员都是那些困扰现行政治体制的人,而波拿巴不愿意给他们高的公共职位。”[95]而拿破仑执政之后给法国带来了空前的荣耀和满足,为了表彰拿破仑的业绩,1802年5月8日,元老院提议重选拿破仑连任执政十年;1804年5月18日,元老院以法令的形式修改了宪法,并就设立“法兰西人皇帝”及其继承人问题向公民征求意见。1814年4月3日,元老院和立法院联名宣布罢黜拿破仑,但是很明显地是元老院对于摆脱帝制也没有一点办法,而只能臣服于后来的政体。事实上,从这个政权能够给他们带来可以接近的荣光之时起,元老院的成员们很明显地丧失了对于保障宪法所必须的独立性。[96]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的发展绝不是空中楼阁,它是各种文化、政治力量综合发展的结果,在考察宪法文本规定的同时,对于合宪性审查制度建立和运作实效的评价与考察也应该基于对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历史认识之中。


总共3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