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李晓兵(19)
(二)参议院(Sénat):1852年宪法
1852年宪法是在1851年12月20日和21日的公民 投票中通过并于1852年1月15日生效的,这是对路易·拿破仑·波拿巴(Louis-Napoléon Bonaparte)“雾月十八日”政变合法化的确认。像他的叔叔一样,波拿巴同样靠政变而登上权力之巅,其后大量的政治手法和技巧几乎与拿破仑如出一辙。在1852年1月14日的洋洋洒洒长篇声明中,波拿巴就明确地指出这部新宪法的主要特征就是大量地借鉴了共和VIII年宪法,并且还提到了实施合宪性审查的机构——参议院(Sénat)的组成,特别是关于创立它的基本精神。
1852年宪法第4章以15条的篇幅专门对参议院作出了规定:参议院有两类成员组成,一类是法定的当然成员,包括红衣主教,枢密大臣和元帅,另一类是总统(1852年12月2日之后称皇帝)任命的适合履行其, 职, 责的参议员,其所有成员的总数不超过150人(第一年为80人)。参议院议长、副议长任期1年,由总统从议员中任命。宪法第25条规定:“参议院保障根本协约和公共自由的实现。任何法律在交付它审查之前不得公布。”而宪法第26条则对有关的情况进行了列举:(1)法律违反宪法,对宗教、社会公德、宗教信仰自由、个人自由、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及法官终身任职原则造成侵害;(2)法律涉及到领土的防御。此外,像共和VIII年宪法的一样,参议院还负责起草殖民地的宪法,补充宪法,解释宪法,并且可以提议修改宪法。宪法第29条规定,当政府向参议院提交法律案(Actes)的时候,参议院决定法律的保留、无效或废止,市民也可以基于同样的理由向参议院提出请求。从这些规定来看,1852年宪法对于共和VIII年宪法中确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还有一定的发展,其所设计的参议院实施的是一套系统的合宪性审查。
然而实践中,1852年宪法所规定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地发挥,根本没有实现其预期的目标,其主要原因在于对法律审查的控制权牢牢地掌握在政府的手中,而元首是法律的倡议者,如果实施合宪性审查这实际上是对自己本来意愿的违悖。有学者就指出,考虑到参议院成员的宪法地位,而且参议院的独立性还没有共和VIII年宪法的元老院大,预期这样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得到充分的实施,的确是一种很不切合实际的想法。[97]从实践上来看,1852年宪法在颁布之后不到一年波拿巴就将“第二共和”改变成了“第二帝国”,而这样的转变又是得到了当时法国人民的同意和支持,这在1852年11月21日和22日几乎以全票通过的公民投票中得到了反应。另外的一个历史背景则是,这一帝国创造了法国工业腾飞的奇迹,给法国人民生活带来了改善,甚至也带来了文化的繁荣,最终波拿巴淡出历史舞台不是因为法国人民的抛弃而是由于普法战争的失败。这耐人寻味的转换和结局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必须超越法律条文,恐怕这只能从法国人民独特的民族个性以及法国的政治文化和历史中去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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