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李晓兵(20)
(三)宪法委员会(Comité constitutionnel):1946年宪法
1、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及其职权分析
法国第三共和宪法(1875年)[98]下的议会制政体由于德国的入侵而被中断,维希政权拟修正宪法,但后来却建立了以贝当元帅为国家元首的反民主的独裁政治体制。二战结束之后,法国人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选择告别第三共和,重新制宪。在经历过“四月宪草”流产的波折之后,最终通过了1946年宪法,其中就设立了一个新的机构——宪法委员会(le comité constitutionnel)。
就1946年宪法文本规定来看,关于宪法委员会的组成、职权方面的内容是在其第11章宪法修改部分作出的附带性规定。宪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国民议会议长,共和议会议长,共和国总统,由国民议会于每年会期之始以党派比例代表方法在议员以外的人士中选出7名成员,以及共和议会在同样条件下选出之3名成员。”这样,宪法委员会一共有13名成员,其中10人由选举产生,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共和议会议长3人是其当然成员;而由选举产生的宪法委员会成员因在每年议会会期开始时选举产生,其任期最长为1年。宪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宪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主持。
宪法第91条第3款规定,宪法委员会审查国民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是否含有修改宪法的内容。从这一规定来看,宪法条文有意地规避了合宪性审查和违宪的字样,但是从这一规定本身和宪法上下文之间的联系可以推论:宪法委员会行使合宪性审查的职权。
宪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在法律被公布的期间,总统和共和议会议长得以联合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的请求,共和议会议长在获得共和议会全体议员绝大多数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宪法委员会在没有总统和共和议会议长提出审查请求的情况下,不得自主地进行合宪性审查,而且总统和共和议会议长要提出审查请求,也只能在形成共同意见的条件下才能提出。共和议会议长提出的条件更为苛刻,需要得到本院议员的绝大多数的授权。
宪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宪法委员会审查法律并协调国民议会和共和议会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两院不能达成一致,宪法委员会在5天之内作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作出决定的时间是2天。这样的规定将宪法委员会审查法律合宪性的活动划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要协调两院的立场,在协调失败的情况下再单独做出决定。
宪法第92条第3款规定,宪法委员会只能根据现行宪法第1章至第10章的内容来对法律作出审查。这样就把宪法文本的其它内容排除在了合宪性审查依据之外,即宪法序言提及的1789年人权宣言和序言本身所列举的体现当代政治、经济、社会原则的各项社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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