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李晓兵(22)
另外,超越宪法规定本身,从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来看,宪法委员会作用的发挥似乎也不可能有太大的空间。在第四共和期间,党派纷争不息,政府危机频仍,内阁更迭频繁,在这样的环境中,本身作为一个与其它政治机构保持着紧密联系但其政治地位却无足轻重的政治机构,宪法委员会无法存在太多的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空间。对于法国人民来说,对议会民主制的热衷和坚守的热情还没有彻底退去,在现代民主制度下的宪法至上性还没有完全确立,合宪性审查与人权保障紧密联系的发展趋势还没有完全成为大家的基本共识,在这样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这样一个存在仅仅12年的机构在实施合宪性审查的实践上的确是不可能有所作为的。
(四)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1958年宪法
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的创立是法国第五共和宪法的一项重大创造,[105]John Bell在其著作《French Constitutional Law》一书中就认为,从制度层面上来看,法兰西第五共和宪法新的主要特征是:总统制,理性化的议会制度和宪法委员会。[106]对于宪法委员会的认识应该放在法兰西第五共和宪法整体框架中去理解,只有对1958年宪法的制定和实践过程有了全方位的认识,才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委员会的诞生、性质、职能及其作用的发挥,因此,1958年宪法诞生的背景是全面理解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历史素材。
今天,分析宪法委员会的时候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对其进行认识,可以将其定性为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或者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人,或者是政治机构的调节器,等等。但是,从制宪者的初衷来看,不像现在所看到的宪法委员会的角色这么复杂和全面,其最初的想法和今天的认识有着很大的不同。在当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结束内阁的不稳定状态,而这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拥有全权的议会,制宪者们因此要通过各种方式来限制议会的权力。从其本质上来看,制宪者建立宪法委员会是为了使议会对政府的肆虐得到终止。[107]
这样的目的从制宪者所拟定的宪法文本就可以看出来,首先是宪法的第34条和第37条对议会立法和行政立法的领域进行了区分,特别为行政立法领域保留了空间,这和法国传统的做法有很大的差别。对于这种立法空间的划分需要有特定的制度设计来加以保障,宪法委员会就承担起了这样的责任,即防止议会立法对政府立法保留领域的僭越。对此宪法第41条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如有法律提案或修正案不属于法律范畴或与本宪法第38条所赋予之授权内容抵触者,政府得作无法受理之宣告。如政府与有关议院议长发生歧见时,宪法委员会得应循任何一方之请求,于8日内裁定之。”再者,宪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各组织法在公布前,以及议会两院规程在实施前,均须送请宪法委员会审议,并将各该条款之合宪性予以宣告。”这就是通过强制性地审查议会的活动,包括其制定的组织法和议会本身活动的议事规程,以防止议会超越宪法的规定而擅自进行立法。应该说,这两个方面的设计最能显示出制宪者设计宪法委员会的主要初衷。正是基于此,有学者称宪法委员会是“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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