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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李晓兵(24)

如果考察宪法委员会成立以来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可以发现其在设立之初的十年左右的时间里表现得颇为温顺。有学者就指出,其转折点就是1971年的那个裁决,而事实上,1960——1970年的一系列裁决已经在为此做出准备。这使得宪法委员会能够跳出制宪者所圈定范围的阴影。毋庸置疑,1958年的宪法委员会是一个虚弱的机构;但是今天,宪法委员会无疑已经成为一个权威的机构。这种调整需要以审慎、耐心、微妙的活动来实现,以新的机会来摆脱过去的意志给予它的安排和设计,超越制宪者的束缚,实现宪法委员会的重新定位和新生。[112]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是宪法委员会开始寻找机会进行突破和转型的标志,之后1974年的宪法修改又扩大了宪法委员会获得提请审查的机会,这为宪法委员会的角色的转变提供了契机和制度上的保证,这一系列的变化堪称是宪法委员会的“第二次诞生”。[113]而在1980年代之后,特别是“左右共治”(cohabitations)时期,宪法委员会则以其超然和独立性赢得了各方的信任和尊重,并树立了自己的合法性和权威。[114]在2008年7月的宪法修改之后,法国又制定了相关的组织法来将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先诉审查制度进行具体化,[115]这就使得合宪性审查成为常态,宪法委员会在法律生效之后依然可以进行合宪性审查,在完善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同时,更是实现了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和公民权利救济的密切结合。

五、结语

法兰西民族是一个富有理性、充满激情和创造力的民族,一方面,法国人钟情于其悠久的历史与光荣的传统。“法国人倾向于从历史角度上看问题,这一习惯对法国的政治生活和民主制度所起作用影响很大。”[116]而另一方面,法国人又喜欢浪漫的变化。托克维尔曾这样评价法兰西民族:“这个民族的主要本性经久不变,以至在两三千年前人们为它勾画的肖像中,就可辨出它现在的摸样;同时,它的日常思想和毫无又是那样多变,以至最后变成连自己也料想不到的样子。”[117]这一切都对法国的宪政发展过程产生深刻的影响。不论是民主合法性的确立与巩固,还是分权制度的完善与优化,以及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演进,都彰显着法兰西民族独特的个性和卓尔不群的追求。事实上,法国宪政的发展就是其文化不断进行自我更新和充实的过程,新的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源源不断地注入法国文化,在改变着法兰西的同时也与其文化融为一体,法国社会的变迁不断地在宪法上形成投射,其与宪法的互动已日渐摆脱机械、笨拙并渐趋佳境。宪法的变迁不仅承载了法兰西民族的光荣和梦想,也记录了法兰西的衰败与颓废,同时还昭示着法国社会及其制度未来发展完善的方向。在这个意义上,“宪法不仅仅是一个治国之大器,还是这个国家的脸孔,并反映着这个国家的性格”。[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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