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李晓兵(25)
注释:
*本文是作者承担的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研究》(项目号11&ZD07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学术界一般认为,1799年的雾月政变是法国大革命终结的标志。也有观点认为,1794年7月雅各宾派统治的结束即意味着法国大革命的终结。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1830年七月王朝的建立才是法国大革命终结的标志,因为七月王朝与波旁王朝依然存在血统关系,代表顽固封建势力的波旁王朝在法国的消亡才是大革命结束的标志。
[2] 所谓三级会议即由三个阶级代表全体国民而参加的会议,其中第一阶级是教会,第二阶级是贵族,第三阶级则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城市平民、农民等。国王路易十六召开三级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想尽快通过解决政府财政、经济危机的方案。
[3] 这个演变是由第三等级通过投票作出决定的方式完成的,这意味着,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本上得到解决。
[4] 由于路易十六国王反对将三级会议改为国民议会,因此不允许其代表进入三级会议会场,于是,1789年6月20日,第三等级(Tiers état)代表在附近一个网球馆集会。在众多市民的支持下,他们宣誓:若宪法不被制定通过,则决不解散。578名第三等级代表除一名代表之外皆在誓言上签字。此举表明,政治正当性源于人民及其代表而非君主,因此,此宣言亦被视为是法国大革命的序曲。
[5] “国民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人权宣言》第3条的规定:“所有主权的原则其本质在于属于国民。任何团体、个人均不得行使未明确授予的权力。” “权力分立原则”的确认则主要体现在第16条的规定:“凡个人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6] 路易十六国王于1791年9月13日表示接受制宪会议通过的宪法,并于次日(即9月14日)宣誓忠于该宪法。9月30日,制宪会议自行解散。
[7] 国民主权原则主要体现在1971年宪法第3 条的规定:“主权属于国民:人民的任何部分以及任何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 关于分权原则,1791年宪法将两种权力,即立法权和行政权,授予不同的机构并相互区别,行政权由国王行使,立法权属于一院制的国民大会。参看Bertrand Mathieu, Michel Verpeaux, Contentieux constitutionnel des droits fondamentaux, L.G..D.J, 2002, P122-123.
总共3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