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李晓兵(30)
[35] Jacque Chapsal: La vie politique sous la Ve République (Tome 1 1958-1974), PUF, 1981, p.40.
[36] 戴高乐在158年6月27日的电视广播演说中提出,法国所面临的三件事:阿尔及利亚问题、财政和经济平衡以及国家体制的改革。在这三个问题中,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被放在了优先考虑的地位。参看,周荣耀:《戴高乐评传》,175-177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94。
[37] 戴高乐在演说中指出:“在不到两代人的时间里,法国遭到七次侵略,更换过十三次政体。长期的动荡不安使国家的政治生活危机重重,也使高卢人由来已久的好分裂,喜争斗的倾向愈演愈烈。我们国家刚刚经历过的这场前所未有的考验无疑又等于雪上加霜,使形势更加恶劣。今天的世界里出现了两种对立的意识形态。这种局面为法国的政党纷争又增添了极为不稳定的因素。简而言之,政党对立成为国家政体的基本特征,政府已无法在任何问题上达成一致,国家的最高利益被弃置不顾。民族的个性,历史的灾难及今天的动荡造成了这个不争的事实。为了国家的未来和民主,我们必须正视现实,建立全新的政治体制,以维护法律的信誉,政府的团结,行政管理的有效,国家的尊严与威望。”
[38] 戴高乐认为国家元首应该拥有实权,他在演说中指出,“政府的行政权力应该来自国家元首。国家元首应超越一切政党,由一个包括议会在内的更为广泛的选举团进行选举,其组成要保证选举出的国家元首既是法兰西共和国的总统,也是法兰西联邦的总统。国家元首有责任协调整体利益,根据议会的政治倾向任命政府成员。国家元首有权任命部长,当然也包括任命总理。由总理领导政府的政策和工作。国家元首有权颁布法律,推行法令……国家元首有权主持政府会议……国家元首有权超越政党或者通过政府会议进行裁决,或在出现重大分歧时直接交由公民投票选举。国家处于危急关头时,国家元首有责任维护国家的独立,保证法国签署的条约得以实施”。
[39] 1958年6月3日关于宪法修改授权表决的情况是这样的:国民议会以350票赞同,161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对宪法修改程序进行修改的决定,共和议会则以256票赞同,30票反对的结果通过,这样就达到了法定的议会两院的3/5多数的支持。这是法国历史上第一次不经制宪会议而起草共和宪法。1946年宪法第90条规定了较为繁琐的宪法修改程序,如果依此程序来修宪,无疑要通过议会两院,特别是要会对议会权力进行调整的话,其难度非常大,而且无法掌握修宪过程的主动权。因此,议会6月3日的授权决定既可以看作是对1946年宪法的延伸,也可以看作是对1946年宪法所规定的修改程序的一种调整。这也是法国历史上第一次不经制宪会议而起草共和宪法。参看,Pierre Avril, La Ve République , Histoire politique et constitutionnelle, PUF, 1987, 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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