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李晓兵(32)
[43] 1974年10月29日宪法性法律实现了对于1958年宪法第61条第2款的修改,其内容只有一条,即改变了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审查主体范围,提交审查的主体由原来仅仅局限于几个主要政治机构的首长(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或参议院议长)扩展到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
[44] 布丹著,《国家六论卷集》,英文版,第1卷,第8章。转引自张桂琳:《西方政治哲学——从古希腊到当代》,9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5] 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阐释了他对主权的理解,即在坚持君主主权论的同时,认为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是独立的,这就使得主权的内涵更加完整和丰富。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的主权学说和他的社会契约理论是结合在一起的,在其代表作《利维坦》一书中,他亦坚持绝对的君主主权论的立场。洛克(John Locke,1632-1704)亦将社会契约论和主权学说相结合,但是他创立了“议会主权”学说,他认为:“立法权是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它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参看,[英]洛克:《政府论》,下篇,89—9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46]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33页,商务印书馆,1982。
[47]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116页。
[48]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39页。
[49]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39页。
[50]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40-41页。
[5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78页。
[52] [法]弗朗索瓦•傅勒:《思考法国大革命》,孟明译,6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53] 关于卢梭的学说对于法国社会的影响,弗朗索瓦.傅勒在其名著《思考法国大革命》一书中有这样的评价:“天才的卢梭也许是思想史上最超前的天才了,因为他发明的(或揣测到的)东西后来纠缠了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他的政治思想提前建立了雅各宾主义和革命语言的概念框架,这首先是因为他的哲学前提(个人经由政治而得以实现),其次是在他那里,历史行为新意识与人民本身行使主权的必要条件的理论分析严谨地结合起来了。其实卢梭没有哪一方面该对法国大革命‘负责’,但的确是他无意之中制造了革命意识和革命实践的文化材料。”参见,[法]弗朗索瓦•傅勒:《思考法国大革命》,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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