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李晓兵(5)
(三)从第四共和到第五共和:延续、传承与超越
二战结束之际,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Comité français de la Libération nationale,CFLN)于1944年6月2日宣布成立临时政府(Gouvernement Provisoire de la République Française,GPRF)。8月9日,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公布了一个法令(Ordonnance du 9 août 1944),宣布1940年7月10日的宪法性法律以及维希政权制定的各项法令一律无效。同时,根据共和的精神,临时政府决定由人民选择是恢复到第三共和的宪法秩序还是另起炉灶。1945年10月21日,法国举行全国普选和公民投票,[29]通过了1945年8月17日法令(Ordonnance n° 45-1836 du 17 août 1945),其中附加的内容被公布并生效,即1945年11月2日的宪法性法律(Loi constitutionnelle du 2 nov. 1945 - Gouvernement provisoire)。依此宪法文件,通过公民投票所选出的代表即制宪会议代表,负责起草新宪法。此结果意味着第三共和宪法被法国人民彻底抛弃,通过公民投票产生的制宪会议将担负起起草新宪法的使命,法统的延续问题从而顺利得到解决。
1946年4月19日,制宪会议(即第一制宪会议)通过一部宪法草案,即“四月宪法草案”(Projet de constitution du 19 avril 1946),但此宪法草案在5月5日交给公民投票表决时遭到否决而流产。[30]新选举产生的制宪会议(即第二制宪会议)又迅速制定出新的宪法草案并在10月13日公民投票中以微弱多数获得通过。[31]10月27日,该宪法公布生效,即确立第四共和的1946年宪法(Constitution de1946, IVe République - 27 octobre 1946)。[32]此宪法规定设立两院制议会,总统并无太多实质性权力,总体上属于议会内阁制的宪政体制。在政府和议会的关系上,国民议会比较容易通过不信任案,而内阁提议解散国民议会的条件被进行限制,因此,国民议会对政府的制约是强有力的,政府对于议会则缺少有效的反制措施。此种制度设计使得议会相对而言居于优势地位,政府则处于劣势地位。1946年宪法的实施并未将法国带入到一个稳定有序的状态之中,各种政治力量不断进行分化组合,频频洗牌,第四共和的政治过程可谓是险象环生。在很多国内问题上,政府无法有所作为。在国际舞台上,法国的外交政策也因此而摇摆不定,特别是在海外殖民地问题上屡屡受挫,[33]而这又和国内的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法国政坛显得格外纷繁复杂、混乱无序。1946年宪法公布实施之后,曾于1954年12月7日通过了只有12条的宪法性法律(Loi constitutionnelle du 7 décembre 1954),对1946年宪法进行修改,试图改变内阁和议会关系的不平衡,以加强内阁的权力,但是效果非常有限。[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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