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学论文/李晓兵(7)

二、议会主权传统的坚守与嬗变:议会民主制的理性化

(一)主权、人民主权、议会主权

法国政治思想家J. 布丹(Jean Bodin)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理论的始作俑者”、“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国家主权理论之父”,其主权思想回应了法国君主集权制国家形成的需要,他所主张的主权具有不可分割、统一、永恒、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征。在其代表作《共和六论》中,布丹认为国家是被一个最高主权所支配的团体,所谓主权就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它是“超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44]此后,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和理论家对主权学说亦都有各自的创造和贡献。[45]

生于十八世纪的卢梭(Jean Rousseau)则在其代表作《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明确地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人民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建立国家,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主权就是人民主权。“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理由,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46]。“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对不可代表的”。[47]因此,卢梭的主权学说是和公意(volonté générale)相联系的,而置于最高的绝对的位置,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这样描述公意:“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48]他将公意和众意进行了区分:“众意和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 [49]。他特别指出,“为了更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别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如果有了派系存在的话,那么就必须增值它们的数目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这种防范方法是使公意可以永远发扬光大而且人民也绝不会犯错误的唯一方法”[50]。同时,他还强调“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它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权力,属于主权者;而不像行政权那样只限于个别性的行为。[51]卢梭所提出来的主权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以及绝对性、至上性和不可侵犯性的特征,并以此为基础排斥代表制。卢梭的民主思想很快被人们所接受,并成为大革命时期的主导语言,托克维尔对此曾指出:“起初人们只说要更好地调整阶级关系,但很快就起步、奔跑、直奔纯粹的民主观念。一开始人们引证和评论孟德斯鸠,最后却只谈卢梭了。卢梭成了革命导师,并且始终是大革命初期唯一的导师”。[52]事实上,卢梭的这一具有明显的激进色彩的学说,不仅仅成为了法国大革命的预言,而且对于此后的法国社会一直产生着重要的影响。[53]


总共3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