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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孙笑侠(10)

正如苏力已注意到的,笔者一直是区分“法律思维”与“思考法律”的。也就是说,外行人对法律的思考,不等于我们所谓的“法律思维”。苏力说,“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并不是学了法律就一定懂法律,而没学的就一定不懂法律,更不说遵守法律了”(朱文第八部分)。我们讨论的是法律思维问题,而不是懂不懂法律的规定,两者压根无直接关联,而苏力偷换了其中的概念。

“即便被标签为法盲者,法盲也并非真的无视各种规则和规范。多年前就有研究发现监狱犯人对法律的平均熟悉程度总是高于大街上的男男女女;因此,所谓‘无视’其实只是我们说惯了一个修辞。法盲从来不拒绝规则或规范,从不否认制度和规则对人有约束力”(摘自朱文第六部分)。其实苏力偷换概念地把“法盲也守法”的普遍现象理解为“法盲也具有法律思维”。

法律人与行外人士的思维区别并不在于重视规则还是无视规则,而在于是否懂得运用如解释、推理、漏洞补充、法律论证等关于规则的专业技术。外行人尊重和遵守法律,与法律人对规则的尊重与认识思维习惯是不能划等号的。事实上,行外人常常在规则面前表现出很外行的习惯。究其原因,多半是因为没有专业的思维习惯和技术。

我们相信行外人会遵守规则、尊重法律,但不是因为他们具有法律人的思维。法盲遵守法律、尊重规则,可能是因为社会压力、法律的权威性、道德的原因,或者因为尊重习惯,或者因为怕受惩罚等,[28]或者因自身利益的需要。[29]还可能是因为外行人与法律人都拥有“正义感”,但是我们必须根据相对立的标准来衡量“外行的正义感”和“法律人的正义感”。法律人的正义感的标准在于“他容忍制定法之不正义的困难程序”,外行人的正义感的标准在于“他究竟是否能够容忍处于法的安定性利益中制定法的不正义”。[30]

苏力的字里行间暴露了一个技术软肋,就是自己塑造了一个假靶子来打。他把美国的“Thinking like a lawyer”当作只是“对一年级新生的要求”,他把法律人的思维机械地理解成“按法律规定行事”或“依法行事”。因此,像法律人那样思考就变成是幼稚可笑的;因此,法盲依法行事也成了法律思维,法律教义学就成了“死嗑条文”。这尤其集中地表现在朱文第十部分。他说“必须注意,在法律人面对的事务中,真有智力挑战的,真需要法律人去思考而不只是机械演绎适用规则的,一定是那些仅按法律程式或定式无法完成,或即便可以完成但当事人甚或法律人自己也不满意甚至无法接受的事务,因此当事人或客户或法律人自己,有时甚至真可能是整个社会,都希望有所变化、发展或限制的事务。仅仅法律人的思考本身无法确定这些目标和前进方向,相反只有先定下了目标和方向后才可能展开法律人的思考,不但是研究在法律文字层面的可否,而且要研究可能的后果,有哪些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或仅仅是习惯的制约条件,该如何在法律上以及以其他方式对待——无论是改变、尊重或是不理睬——这些制约。”(摘自朱文第十部分)“要增强法律人的这种能力,就必须超越所谓的‘法律人思维’,或者换一种说法,就必须在经验层面上丰富法律人思维的概念”(摘自第十部分)。必须要让法学院毕业生“在遇到新问题,且无法从法律中找到现成答案之际,知道自己应当和可能从哪些地方获得帮助,并且在教学内容上要结合部门法的法律实践,增加这类内容”(摘自第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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