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孙笑侠(12)
按苏力的说法,这正是“遇到新问题”、“无法从法律中找到现成答案之际”,行外人怎么处理呢?如果是行外人,知道该“从哪些地方来获得帮助”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法律人的思维仍然会使他们质疑“少数服从多数的票决”能否成为撤销学位的理由?此处产生了一个正当程序的问题,由谁来完成一个举证和质证的程序呢?合乎法律思维习惯或法律思维常理的做法是:由学位委员会指定或成立一个调查小组来负责证据收集、审查、质证的程序,最后就是否有打架的事实、是否道德败坏以及是否构成撤销学位的理由,作出一个判断结论,再提交给学位委员会投票。请问,除了法律思维之外,哪门社会科学知识会告诉面对这样的问题你该怎么做?
多数学位委员们那样的思维,正是典型的大众思维。行外人士在事案面前,不是因为不知道规则而不考虑规则,而是压根就不习惯于用规则方法和程序技术来考虑事案的处理。
产生诉讼的案件更是这样。让我们再看一个民众议论态度基本严肃、较少被“娱乐化”的案件,其中法律人思维与外行人思维迥然不同。2008年5月7日的“5.7飙车案”发生后,网络出现了各种观点(甚至有要求判肇事者死刑的),暂且不引用其观点,因为它也不重要,此处只关注大众观点的兴奋点和焦点,不外乎以下内容:
值班交警说只70码太不象话了。
肇事者居然爱好玩车。
玩的什么车?还是高级跑车!
父母干什么的?商人!一定是不法商人或富商。
飙车还撞死人,富二代干的!
你看肇事者的同伴的表情,还那么轻松!
被害人是名校毕业生!
被害人的人品与工作都很优秀。
恋爱八年并且今年准备结婚,居然被撞死了!
看看被害人那张遗照,多可爱多可惜!
被害人母校的学生上街多么有序啊。
市民民愤极大……
大众对事案的关注往往不是把重点放在法律思维的必要考虑上,而是在没有法律思维和方法的基础上,无限扩大了考虑的外围因素。法律人对本案合乎法理逻辑的思维因素是:
驾车撞人侵害的是不是特定的对象(犯罪的侵害客体)
肇事者驾车行为是交通运输还是飙车寻求刺激(犯罪的主观方面)
超速程度(犯罪客观方面)
肇事车辆被部分改装(犯罪客观方面)
肇事者法定年龄与精神病排除(犯罪主体)
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在人行道)
肇事当时有无不可抗力(比如同乘的人故意制造车祸)
……[34]
除去那些被娱乐化的案件,街头巷尾或网络中也不乏严肃的讨论。尽管是严肃的,但它们和法律人的思维一对照,大都表现出两种思维的差异,存在大众生活逻辑与职业专门逻辑之间的差异和冲突。当然,不排除有的案件中个别法律人的低级错误。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的现实:法律人的思维是存在的。法律人的思维与大众思维存在差异,并且法律人的思维是一种法律职业的专业逻辑,它与民众的生活逻辑之间不仅有重大差异,还存在严重的紧张关系。说法律人有独特的法律思维,并不是如苏力所说的,只是我们中国没有实践经验的法学学者提出的。据我们目前所阅读的范围,法律人的思维最早是由16世纪英国法官柯克揭示的,他在与国王的辩论中,认为法律人具有“技术理性”,而大众的理性是“自然理性”,两者存在着区别。[35]
总共3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