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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孙笑侠(13)

法律人的思维的特殊性,并不是说行外人学不会,不是指行外人用不到,而是行外人不经法律训练而暂时没有。如果行外人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来学习和接受训练,之后掌握法律思维方法,成为法律人。这种特殊的职业思维方法从理论上讲是可以通过教育被普及的,但从操作上讲,由于社会需要分工,发展出各种专业,法律行业和牧师、医师、教师等最先发展成为Profession,而不再是trade,进而生成了一种职业制度(你不具有这种思维就不能进入职业共同体,这也是需要职业资格考试的根本原因所在)。朱文第七部分讲了“理喻法盲的不可理喻”,总而言之,其意思是说网络的言论都是胡说的,别信。这又走向了另一极端,表现出对民众和行外人士的轻视甚至鄙视。民众在针对公案的表达中,也有民众草根阶层的合理诉求,正所谓“哥抽的不是烟,而是寂寞”,民众激情言说的背后,是他们对“骨感”现实的公共主题的议论。但苏力所概括的一些法盲说话的特点,恰恰是这样的思维方式。“不精细地关心”法律、逻辑、证据、事实真相等,恰恰说明了大众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巨大差异。这一点,笔者在《公案中的民意、主题及其信息对称》一文中[36]已经作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四、强调法律人的思维不等于轻视外行人思维

苏力总是举例说明谁谁谁非科班出身也干得很好,甚至说法盲也可以当法官。其实这样的事实相对于整个法律人共同体,毕竟是个别情况和少数情况。苏力借波斯纳的话说,杰克逊没有上过法学院,卡多佐从法学院辍学了,汉德从业律师实务很失败,而霍姆斯既非成功的律师,也不是最像律师的法官……并因此结论认为法律上的伟大隐含的就是要超越法律。言下之意是:你看,他们都不那么专业,却成为超越法律的伟大的法官。笔者的质疑和反问可归纳为三点:第一,这种哲学家般的伟大法官在人类司法史上究竟有几个呢?人类能出几个这样的天才法官呢?如果天下的法官多数不是这样的,那么这些多数的法律人是否需要通过科班训练来掌握法律方法呢?第二,你能用个别的超凡法官来说明成千上万平凡(典型)法官所需要具备的职业思维特点吗?为什么不从普遍的大多数法律人去看待这个问题呢?第三,个别天才在没有学过法律专业或学得不好的情况下,你能排除他们有可能在法官席位上潜心钻研法律思考和司法方法吗?

同时,也要看到司法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环节需要外行人的思维,比如英国的小额法庭派一些平民法官来担任。因此,我们要看把非科班的人放在什么位置上,这也很重要。比如把非科班的人放在西部基层法院或乡镇派出法庭法官的位置上,可能是容易干得好的。把非科班的人放在具有管理性质的法院院长位置上,尽管不合理,但在中国特定条件下也可能会是干得不赖的。非法律科班出身的人士进法院,我们不否认他们可以在办案中学会一定的、较多的甚至完全的法律思维。这是因为,他们中不乏善于学习的人和善于适应法治不健全条件下司法环境的人。更重要的是,法盲当法官之后,也受到司法制度中各种审判机制的约束,比如“法盲法官”受合议庭的约束,受程序中的检察官和律师的约束,受审判委员会的约束,而不得不在被动状态下学会法律思维。但是,从制度设计来讲,科班法律人当法官一定比法盲当法官有更多的合理性。我们要考虑普遍情况和普遍规律,来提出担任司法人员的基本素养的要求。否则,他们的工作是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高度危险的。让不懂法律专业的人(尽管懂法律专业的法官也会枉法裁判甚至嫖娼——所以我们要强调职业伦理道德与专业技能的并重)来办理涉及当事人财产、人身甚至生命的案件,其危险性是我们每个公民都要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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