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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孙笑侠(14)

我们主张法律人的思维有助于正确的法律判断,不等于说法律人的思维是最接近真理的,法律人也不是不会犯思维错误的。法律人如果夸大规则和概念的稳定性,机械教条地理解法律,对概念作形式化理解,有时也会背离真理、违背正义。笔者在过去十余年兼职律师的经历中,遇到过不少这样的例子。比如《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我们在电脑和打印设备业已普及的今天,就不能机械刻板地把立遗嘱人用电脑打印后签字盖章的遗嘱书,不当作遗嘱来解释。“一如人类所有的追求和行为,法学也带有不足并遭受危险。但是,人们可以设想,众多优秀的人为之付出精力的法学,不是完全没有理智的。”[37]正因为如此,法律方法体系中不仅仅只有字义解释,还形成了目的解释、漏洞填补、法律原则等不确定条款的特殊适用方法,甚至所谓“超越法律”的法律推理,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可能的错误。但这些仍然无法百分之百地避免错误,因为法律本身可能也会有错误。正如一切诉讼程序都只是以形式正义为最低限度的工具,在此前提下,尽可能地追求实质正义。诉讼程序只是寻找程序意义上具有盖然性的相对的真理、真相和真实,不能保证诉讼程序像一架探求真理、真相和真实的机器。

法律人的思维是不是一定代表真理,外行人的思维就没有价值呢?认识这个问题很重要,否则非法律人都会对法律人有误解和抵触,以为法律人自恃某种技术就那么狂妄,或者如苏力所说的“君临天下”了。问题在于,法律人思维只是“在制定法的范畴内”是接近真理的,并非法律人的思维才是最正确的。比如在“吴英案”的争议中,张维迎认为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罪本身是不合理的,是“恶法”。[38]我们有理由相信他是有经济学理论依据的,他对刑法上非法集资罪条款的这一判断,不是“法律人的思维”,但他很可能是最接近真理的,或者至少在将来刑法修改时是正确的。如果按照法律人的思维,那么我们是怎样思考的呢?可能会出现两种角度:第一种是承认该条款在目前的有效性,这是从维护法的安定性立场上的法律思考;第二种实质上和张维迎的观点相似,但法律人会思考:通过什么样的法律方法来避免适用到吴英身上,或者通过什么方法使得对吴英减轻刑罚是合理的?这就要运用法律人的“超越法律”的思维与方法了。

我们没有必要因为张维迎没有法律思维就去批评他或讥讽他,也没有必要觉得他的观点是接近真理的就对法律人自己的思维表示怀疑,没了自信甚至放弃。有人可能担心,承认法律人思维的独特性会带来职业优越感。这不是必然的,但也不是什么坏事。其实像牧师、医师和教师职业,有职业优越感也没有什么副作用,说不准还反而增添了职业荣誉感。正如医师有优越感,就不会膨胀到去歧视不懂医的人。至于医生坑病人的现象,那是医德范畴的问题。但是,强调法律人思维的独特性,最需要避免的是法律人滥用这种专业优越感,更不应该让这种优越感膨胀到歧视和坑害外行的民众。这就是笔者为什么主张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主张把法律伦理作为法学院必修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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