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孙笑侠(23)
如果是基于某种利益而编造某个命题,那就是学术造假甚或故意欺诈。然而,“法律人的思维”绝不是个别学者的创造,而是古往今来职业法律人的实践经验和职业素养,是他们共同拥有的职业技能,在实践中可以成为法律人疏律维权、定纷止争的基本思维方法,谁能低估法律人思维的社会现实意义?
进一步深究,尊重法律人的思维,或维护法律职业的思维的统一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规范实证的意义上看,法律思维和方法的存在,其意义在于保证“法的安定性”。[61]“法的安定性需要法律的实证性,如果不能明确认定什么是公正,那就必须明确规定什么是正确的”。[62]如果不维护法律人思维的这种特殊性,让法官、律师像外行人那样去办案,连职业内部的人都是外行,那么我们的制定法就丧失其“安定性”。我们倡导法律活动的专业性和专门化、法律职业的自主性和自治性、建立司法独立的制度或“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设立正当程序以防止外行人的侵人、程序的自治性和相对隔离的空间等,又有何意义呢?
“法律人的思维”的存在不仅是个事实,还是一个与多个理论、多个制度相关联的理论。作为理论,它不是孤立的,它和这样几个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官忠实地服从法律和法律的目的,保证司法独立的体制或“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倡导法律职业的自主性,假设或建立“法律帝国”,保持法学内部的自足性,主张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法律的形式理性,划清法理学的范围,坚持纯粹法学的立场,法律与道德分离,这几个方面之间有异曲同工之处,因为它们具有内在关联性的逻辑关系。……虽然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具有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色彩,但我们需要这种梦想,需要这种“知其不可为而为之”[63]的精神。
法律思维或法律人的思维,其伟大而平凡的意义就在于形成“同质化”的概念、思维、方法、信念和伦理,基于法律人的价值共识,构成“庞大的人权联盟”,[64]超越于一切派系利益,进而通过这种法律思维和方法去疏律维权、定纷止争、跨国竞争、治国理政。[65]
八、“法律人的思维”:群体私利?抑或价值共识?
法律界和法学界为什么会强调法律人的思维?苏力认为,“法律人思维的断言中深藏着一个有关知识和权力的断言”,这一点我们可以承认,但承认了又怎么样呢?法官的尊严不就是这样建立的吗?律师受社会的需求,不正是因为他们垄断了部分知识和技能吗?他认为,“在一个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必须加强法治的时代,必须以某种最简便的方式向社会推销法律和法律人独一无二且无人替代的重要性”。这或许是事实,可是这种推销有什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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